审级
限制减刑犯罪的类型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关于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诉讼程序虽然都属于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其主要区别如下: 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而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Q: 请问“民事判决书”与“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这两者的效力有何不同?如果民事判决书载明原告胜诉,但文末又载明可以于判决送达后20日内提出上诉,请问民事判决书的效力算是未定吗? 关于您的问题,请您先行参照强制执行法第6条第1项第1款:“债权人声请强制执行,应依左列规定,提出证明文件:一、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声请者,应提出判决正本并判决确定证明书或各审级之判决正本。”及第4条第1项第1款:“强制执行,依左列执行名义为之:一、确定之终局判决。”、民事诉讼法第398条:“判决,于上诉期间届满时确定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个总共8条的司法解释。《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昨天司法院出了一份“行政诉讼资料标准化须知”的新闻稿,希望能统一诉讼资料格式,配合纸本跟电子卷并行的现况,主要内容包括: 统一书状及证据格式。 规定电子书状档案格式、证据清单、及电子卷证的编定原则。 和诉讼当事人或律师直接相关的是书状及证据格式,以下简单介绍
债权人声请强制执行,应依左列规定,提出证明文件: 一、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声请者,应提出判决正本并判决确定证明书或各审级之判决正本。 二、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声请者,应提出裁判正本。 三、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声请者,应提出笔录正本
方面,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是发现判决、裁定的错误的材料来源之一。再审申请书通常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标题。标题应直接表明诉状内容的性质,写上“民事(行政)再审申请书”字样
刑事申诉是是一审、二审程序以外的,具有补救性的特殊程序。申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既无时效限制又无审级规定因此申诉人在任何时候提出申诉都被认为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