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请问“民事判决书”与“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这两者的效力有何不同?如果民事判决书载明原告胜诉,但文末又载明可以于判决送达后20日内提出上诉,请问民事判决书的效力算是未定吗?
关于您的问题,请您先行参照强制执行法第6条第1项第1款:“债权人声请强制执行,应依左列规定,提出证明文件:一、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声请者,应提出判决正本并判决确定证明书或各审级之判决正本。”及第4条第1项第1款:“强制执行,依左列执行名义为之:一、确定之终局判决。”、民事诉讼法第398条:“判决,于上诉期间届满时确定。但于上诉期间内有合法之上诉者,阻其确定。不得上诉之判决,于宣示时确定;不宣示者,于公告时确定。” 规定。
因此,如果判决上诉期间尚未届满,法院的终局判决不会确定,法院就不会核发确定证明书,如果无确定证明书,债权人不得声请法院为强制执行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