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
**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由建筑公司入场对房地产公司发包的案涉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施工进行过程中,双方签订了第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正在进行施工的建筑公司中标,之后,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行政执法机关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而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 行政执法机关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而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 )(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的罚款。 对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PP真空计量罐上设置有与真空计量罐的内腔联通的通孔,在通孔的四周焊接有一个以上的一字型管接头,优点是:结构简单,产生成本相对于用法兰盘的连接方式大大降低,施工容易,减少了由于安装法兰盘造成的连接高度,拆装维修方便,适宜在同类型的真空计量罐上改装应用。 PP真空计量罐废气吸附、过滤、净化方法: 1、冷凝回收法:把有机废气直接导入冷凝器经吸附、吸取、解板、分离,可回收有价值的有机物,该法适用于有机废气浓度高、温度低、风量小的工况,需要附属冷冻设备,主要应用于制药、化工行业,印刷企业较少采用。 直接吸附法: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可达95%以上的净化率,设备简单、投资小,但活性炭更换频繁,增加了装卸、运输、更换等工作程序,导致运行费用增加
按“公职人员不得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图其本人或关系人之利益”,本法第7条定有明文。贵府劳工处业务主管人员担任贵府失业者职业训练班劳务采购招标案评选小组召集人,又受聘为得标厂商之讲师并领取讲师费;另复担任贵府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行政委托案之评审委员,又身兼受托机构或团体之讲师并领取讲师费,如该劳工处业务主管人员于担任评选小组召集人、行政委托案之评审委员之际,有具体证据可认于评选过程中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事前与厂商有意思联络,要求投标厂商或申请受托之民间团体得标后需聘任其担任职业训练班讲师,或以有利于特定厂商为目的将职业训练班讲师名册作为评选项目或评审标准,以图本人之利益情事,即有违反本法第7条规定之虞。
【导读】2016年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这两个主要**手段,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 2016年现行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共分为七章,五十七条,对原《工会法》修改共有四十四条,其当具备以下特点: 1、适应了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的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多元化的实际情况,又突出针对了日益复杂多变的劳动关系; 2、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这两个主要**手段,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为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3、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强化了具体保护措施,使工会干部可以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工会的职能; 4、更好地保护了工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落实了工会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途径,明确了工会调处劳动关系的根本机制;明确了工会经费的收缴范围,强化了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保障了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实现工会职能的必要物质基础; 5、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对违法主体的处罚,增强了法律威慑力。 1、工会工作者违反《工会法》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如果工会干部不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给职工和工会组织造成了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