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就在很多人怀疑熊猫烧香病毒是一个15岁武汉男孩制作的时候,它背后的黑势力近日已经现身,网上已经发现了产销一条龙盗窃销售网游设备的产业链。”昨日,江民公司反病毒工程师向记者“报料”,称已经发现了近期疯狂肆虐的“熊猫烧香”幕后势力的痕迹。 据了解,熊猫烧香本身就是一种下载程序,会在指定的网站下载后门、木马、各种盗号程序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结果发生,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即构成本罪
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是刑法中规定的不同种类的罪名,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两者之间还是又很大的区别,首先、两者在人数上有区别:1、集资,是通过“集”获得资金,意味着至少向两人或者两个人以上的人获得融资
导读: 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而且,这种行为日益增多并出现了一些新形式。面对日益严重化 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而且,这种行为日益增多并出现了一些新形式。面对日益严重化、复杂化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刑法作为商标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类行为的打击上却相当有限,这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次序极为不利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新华网西宁7月26日电(记者文贻炜 嘎玛)记者从青藏铁路公司西宁铁路公安处了解到,因参与套购车票并向旅客高价倒卖,青藏铁路公司近日取消了春秋旅行社、海天旅行社、澳源旅行社、青海省旅游总公司4家青海省内旅行社在铁路的订票资格。 自青藏铁路全线开通以来,西藏旅游热持续升温,西宁至拉萨的火车票“一票难求”。在此期间,部分旅行社借机参与倒卖火车票,从中牟取暴利,坑害广大旅客
秋后问斩在西汉时期指的是农历的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以后指的是十、十一和十二月。 从西汉开始人们就比较迷信“秋后问斩”这种说法,而且当时掌管刑法的官员董仲舒也比较信奉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认为有天神存在,而且还创造出一套“ 天人感应”的迷信学说。他觉得“天有四时,王有四政”也就是在春天和夏天都不适合杀人,只适合封赏,到了秋冬季节才能杀死那些重刑犯,而这一切都是天意,如果违背了一定会受到上天的惩罚
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0000元至80000元以上、200000元至400000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 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时间:102年9月6日 二、地点:桃园地检署第二办公室会议室 三、参加人数:85人 内容: 第1堂: 主题:生命关怀。 讲师:创世基金会讲师 课程内容:唐际音讲师介绍创世基金会之起源,也分享该机构因被酒醉驾车肇事者所撞伤而致植物人的真实案例,并播放影片及照片,让与会学员了解照顾植物人的辛苦与身为植物人的状况,期许大家切勿酒后驾车,伤害自己也伤害别人,请大家要尊重及爱惜生命,勿重蹈覆辙。 第2堂: 主题:法治教育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