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办,市各主管局,各企业年金基金在宁分支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方便企业就近办事,提升属地管理服务水平,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精神,对照江苏省人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1版)》(苏人社发〔2021〕1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事项经办服务对象范围进行调整,并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9〕57号)相关内容的修改通知如下: 一、将第三条“关于企业年金的操作实施”中的第(一)项“认真执行年金方案审批备案制度”的第一段内容修改为:“我市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和调整企业年金方案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应当按规定将年金方案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江北新区、园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将备案后的方案抄报同级国资监管部门。” 二、将第三条“关于企业年金的操作实施”中的第(一)项“认真执行年金方案审批备案制度”的第二段内容修改为:“企业集团与所属子企业整体办理企业年金的,在将企业年金方案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江北新区、园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前,须对所属子企业的年金方案进行审批。南京市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 [2019-03-29]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外经贸部令[2001]第1号 实施日期:2001-05-31 为促进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完善投资性公司的功能,现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4月4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 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为促进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完善投资性公司的功能,现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4月4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允许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二、 允许投资性公司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公司境外发起人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对外交流学生的学籍、学分管理工作,保证跨校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对外交流学生(以下简称交流生)是指基于校际合作协议,学校外派至国(境)外院校交流培养的学生。 第二条 交流生派出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派出学习时间记入修业年限;交流生派出学习期满后,应该按时回校,注册上课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根据《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邮政代办所(以下简称“代办所”)的监督管理,切实提升代办所服务水平,国家邮政局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邮政代办所的监督管理制定专项规定。 《规定》共15条,对邮政代办所定义、设置原则、设置要求、设置程序、代办方资质和代办人员从业能力、企业主体责任、邮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邮政代办所定义
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张店房产网 159人浏览 发布日期:2021.05.24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