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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对外交流学生的学籍、学分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对外交流学生的学籍、学分管理工作,保证跨校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对外交流学生(以下简称交流生)是指基于校际合作协议,学校外派至国(境)外院校交流培养的学生。 第二条 交流生派出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派出学习时间记入修业年限;交流生派出学习期满后,应该按时回校,注册上课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对外交流学生的学籍、学分管理工作,保证跨校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对外交流学生(以下简称交流生)是指基于校际合作协议,学校外派至国(境)外院校交流培养的学生。 第二条 交流生派出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派出学习时间记入修业年限;交流生派出学习期满后,应该按时回校,注册上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