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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张(空白处签写领取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2.近期两寸蓝底照片2张; 3.由学校档案馆(图书馆103室,电话0451-82519766)开具的加盖档案馆公章的招生录取审批单、毕业证明(学位证明)和成绩单各一份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学习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12月2日,学院支部组织党员教职工开展“学习收看《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工作线上研讨会”主题党日活动。 研讨会上,教育部职成司高教处副处长徐璐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文件进行解读,北京市教委高等教育处、辽宁省教育厅职成处、清华大学终身教育处、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等就本校非学历教育的开展情况作交流发言。 支部书记宋阳指出,《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对非学历继续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职责、合作办学、教学管理、条件保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和促进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政策遵循
近日我院收到学生反映,有教育机构用学院函授站(学习中心)名义,打电话通知学生报到并收取学制内的全部学费。 经学院核实,学生接到的电话均不是学院函授站(学习中心)拨打,其内容涉及诈骗,请各位同学不要轻信此类电话,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学院郑重声明,学院函授站(学习中心)不会以教育机构名义收取学生任何费用,学费按年度收取,每年为2000元/人(不含教材费),学校统一收取学费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 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23]2号)等规定,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3 年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组织专业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召开了评议会议,对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方案进行了评议。 现将评议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2月15日至2月24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成人教育管理中心反映
继续教育学院党支部开展支部书记讲党课活动——《继续教育改革与前行》 12月22日,继续教育学院党支部开展支部书记讲党课活动,全体党员教职工参加。会上,宋阳同志以“继续教育改革与前行”为主题,围绕继续教育总体情况、学校继续教育发展现状、结合“三问三答” 做好“十四五”前行工作进行具体讲述。他说,一是要坚持党对高等继续教育的全面领导,坚持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构建以质量为导向的培养体系,坚持全面加强继续教育的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