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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张(空白处签写领取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2.近期两寸蓝底照片2张; 3.由学校档案馆(图书馆103室,电话0451-82519766)开具的加盖档案馆公章的招生录取审批单、毕业证明(学位证明)和成绩单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