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
近日,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与以往此类案件有所不同,被告人酒后并未驾驶车辆,却被指控犯有危险驾驶罪。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7月1日晚,被告人荣某某与飞某某(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飞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等人在格尔木市园艺场某饭馆吃饭喝酒,直至次日凌晨两点,被告人荣某某明知飞某某饮酒,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由飞某某驾驶,并乘坐在该车副驾驶位置使用手机导航引导飞某某驾驶,当车辆行驶至某小区门前路段时驶入施工路面,经施工方报警后被查获。经检验,飞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0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诈骗手段,有时这个诈骗手段是我们不知道的,那么非法集资被抓住了是否需要冻结财产,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新关于森林舞会指定官网: 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阁、范某超、白某棉、陶某等21人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棉、陶某系盗窃罪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杨某庆为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阁、范某超等18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阁等21人均认罪认罚,且已返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 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是指揭发他人与自己共同犯罪的事实和揭发他人单独或他人与第三人共同犯罪的事实。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应当符合: 一、确有犯罪事实存在,而不是违法和违反道德的行为; 二、揭发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人是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的犯罪事实; 三、揭发的犯罪事实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
5月21日22时,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及一名定安籍男子商定一同前往澄迈县老城镇青龙路盗窃路灯电缆线,随后三人携带钳子、锤子、袋子等工具来到老城镇青龙路主干道中间的绿化带处,发现现场有三根相连的电线杆之间的电缆线接口**在外面,且未接通电源,三人遂用锤子将固定电缆线接口的水泥砸开,将埋设在三根路灯之间并排铺设的两根电缆线从地下拉出,用钳子剪成小段后,将盗窃的电缆线带回某废弃酒吧内存放。5月22日下午,由张某某、陈某某将从被盗电缆线中剥出的铜芯拿到老城镇某家废品收购站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070元,每人分得350元后,剩余20元用于买水。 经勘验,被盗地点埋设电缆线的直线距离约为80米,两根电缆线共计长约160米
案情: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用山东省某某有限公司(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名下的土地、厂房和设备做担保,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采用发传单、打电话的方式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两公司。2012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共吸收被害人周某、黄某等被害人借款13228次,金额为人民币65836423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行为依据,他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隐瞒、不伪造,这是认定自动投案的依据,也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 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应符合以下情况: 一、投案交待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如果投案人所交待的不是自己所犯罪行,而是违法或者违反道德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二、投案人所交待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
新华社杭州8月18日电(记者吴帅帅)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8日对一起特大网络诈骗案件进行宣判。该案诈骗金额总计超3亿元,导致全国近200万人受骗。最终,主犯孙某华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给所有被害人
众所周知,自首是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一般老百姓认为的自首只是典型的自首,即在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抓捕前,犯罪分子主动到公安机关认罪伏法。但是,自首并不只是限于这一种情形,有些依法可以构成自首的情节,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