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
2012年2月,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白某离婚时财产分本分配不公为由,纠集被告人李某向白某勒索钱财。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徐某、黄某、与被告人杨某一直到东莞市麻涌镇漳澎村找到被害人白勇。找到被害人后,被告人徐某、黄某殴打并强行将被害人白某带上陈某的小车上,期间被告人杨某要求被害人白某支付300000元赔偿
2022年12月5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取现场+远程视频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对被告人涂伟、涂会泉等8人恶势力组织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受贿、滥用职权、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涂伟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对被告人涂会泉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四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钱款、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该案是进贤法院今年新收并审结的第一起涉恶案件
来自(总部设立在美国旧金山的)非政府组织太平洋环境 的消息说,多年来一直在为中国东部江苏省太湖污染治理而奋斗的环保卫士吴立红于2007年4月13日被逮捕。地方政府指控他犯敲诈勒索罪。 “太湖卫士”吴立红是宜兴市周铁镇的一个普通农民
2017年4月6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部分事实尚不清楚发回重审。但是到了2018年8月31日,易县法院认为,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2012年2月,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白某离婚时财产分本分配不公为由,纠集被告人李某向白某勒索钱财。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徐某、黄某、与被告人杨某一直到东莞市麻涌镇漳澎村找到被害人白勇。找到被害人后,被告人徐某、黄某殴打并强行将被害人白某带上陈某的小车上,期间被告人杨某要求被害人白某支付300000元赔偿
经审讯,该男子姓蔡,其交代此前从事餐饮行业,如果客人在店里食物中发现虫子之类的异物,店家一般都会免单赔钱,息事宁人。于是去火锅店用餐前,蔡某在商场楼下的草坪里找到一只死蟑螂,藏在裤兜里。等吃饱喝足后,他就开始实施“秘密计划”
11月26日,韩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等22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一审公开宣判。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年不等刑期,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分别并处罚金20万元至12万元不等;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4人,其中1人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6人,其中2人并处罚金1.2万元和1万元;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9人。 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底,被告人王某先后向被害人张某、薛某、陈某某、程某某、毋某某、高某等人高利放贷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
根据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条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这里的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以杀、伤相威胁。要挟,是指在揭发、张扬被害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隐私相要挟
2020年9月10日,曹磊等13人涉黑案二审宣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首犯曹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又两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磊以其妻名义注册成立“横山县残疾人阳光就业信息部”,对外称“残疾人协会”,通过发放工资、许诺抽成等手段招揽、引诱、拉拢残疾人加入,多次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甚至阻挠司法机关执法,严重破坏了当地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