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图书馆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是“为保存资料之必要”而可重制馆藏著作? 许多图书馆在推动“数位图书馆”计划时,由于市场上数位的内容有限,因此,将图书馆原有的纸本馆藏数字化、网络化,是许多图书馆希望采取的方式,因为可能可以透过著作权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在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下,依合理使用的规定进行重制。但是,接受图书馆所提供服务的使用者,与著作出版市场的消费者,在一定情形下会产生大量重叠的现象。图书馆提供接触、使用著作的服务愈方便,读者在市场上购买著作的可能性就愈低,以致于产生图书馆服务与著作销售的替代效果,也无怪乎著作权人会产生反弹
解读GB3061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食品用香精是由食品用香料和/或热加工食品用香味料与食品用香精辅料组成的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调配混合物(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它含有或不含有食品用香精辅料。通常它们不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食品加工。 食品用香精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食品添加剂
案情:在肯德基工作了11年的徐某,因工作中的疏忽被肯德基辞退。徐某起诉要求肯德基支付自己的当月工资和2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时代桥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确立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后徐某作为时代桥公司的职员被派遣到肯德基工作,但在他和肯德基之间并没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台湾台北,2006 年 5 月 16日)-微软公司与全球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软件和服务领导厂商 UGS(美商优擎系统公司),于今日宣布达成一项为期多年的全球策略联盟,于 Microsoft®平台上提供完整的 UGS®软件解决方案套件,协助改变企业制造创新产品的运作方式。 这项策略联盟将可协助 UGS 在微软的平台上,提供目前超过 200 万名使用者正在使用的 PLM 科技之完整套件版本—包括数位生命周期管理。此一完整的解决方案将协助制造商得以制造并管理所有的产品资料,不仅便于使用且可更进一步提高环境安全性,同时全球团队成员、客户、产业伙伴以及供应商皆可参与其制造流程
费用当期未进不得补扣处罚不可“一事二罚” 某县税务机关通过对某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证实该企业于2004年度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20万及计入本属于2003年度发生的费用10万元。据会计人员讲:这些成本及费用本应该是计入2003年度损益的,但考虑到企业2003年度的经济效益太差,为了账面少反映一点亏损,所以在年终作账时进行了人为的调整。而税务机关当初检查该企业2003年度时,确认应弥补亏损为40万元
据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方微博5月21日消息,针对九江银行湖口支行行长杨沁挂职湖口县副县长一事,九江银行凌晨通过官方微博表示,已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九江银行通报称,各位网友,感谢大家对九江银行的关心与监督,针对近日有网友关注我行湖口支行负责人杨沁挂职有关情况,我行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一直以来,我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选人机制,对任何违纪违规行为,一旦查实,将严肃处理
安徽省妇幼保健所是安徽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一所集医疗、预防、科研、康复于一体的现代化宗合性医疗机构,医院倡导绿色医疗、人文医疗、和谐医疗。 怎 么 走 : 乘坐119路、154路、6路、109路、99路、1路、3路、127路、117路、121路、129路、512路、136路、14路、46路大站车、5路、137路、155路、106路、15路、120路、138路、131路、525路环线、10路、162路、901路、30路等。 医院介绍: 安徽省妇幼保健院创建于1951年,是集医疗、保健、教学、科研为一体的"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主要担负着合肥地区及省内各地的妇科病诊治、高危妊娠监 护、产妇分娩、计划生育与不孕不育、优生优育咨询、新生儿疾病治疗、乳腺病诊治及妇幼保健技术骨干的培训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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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裕光大成立于2004年,专业从事电子元器件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化的集团公司,投资总额超过2500万元,年销售额达1.5亿元。于2009年5月成立广州市东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市番禺超毅电子厂),专门面向红外线元器件的专业生产厂家。主营产品有光电开关、红外线发射管、光敏接收二三极管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商务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商务委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