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主任委员郭安(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郭安作出逮捕决定
2月16日,太原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一批人事任免名单。 任命马红彬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李晓燕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批准任命胡建民为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晖为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新华社石家庄7月30日电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怀邦受贿一案。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怀邦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胡怀邦利用担任交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获取及增加银行授信额度、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入股商业银行以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8552.400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作米重要的徽章,国徽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那么什么单位可以悬挂国徽呢? 可以悬挂国徽的场所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外交部,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宪法宣誓场所和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7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人王忠贵因涉嫌**女教师被依法逮捕。 2011年5月20日毕节市公安局以涉嫌**罪对王忠贵(男、28岁、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人)依法刑事拘留,5月27日提请毕节市人民检察院逮捕,6月3日,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补充证据后,于7月13日提请毕节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同日,市检察院已批准逮捕
正义网安徽5月5日电(通讯员 沈亮)为发挥“府检联动”机制优势,助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4月29日,迎江区人民检察院、迎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座谈会,凝聚合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座谈会上,双方会商了辖区内建筑、教育培训等重点行业拖欠工程款、工资等引发的欠薪问题,现场查看了欠薪案件材料,并就规范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围绕加强联络、协作配合办理案件达成共识,将建立农民工讨薪信息交流共享机制,畅通劳动者**渠道,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该院自3月份开展助力根治欠薪专项监督活动以来,已依法办理支持农民工起诉案件9件,涉及农民工工资13.9万元。下一步,该院将充分能动履职,发挥行政检察职能,积极办理涉农民工讨薪的行政监督案件,当好农民工护“薪”人
为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学生法律知识水平 ,11月10日,我校开展了以“遵纪守法”为主题的法制宣传进校园活动,同时邀请了区人民检察院周志辉检察官到校为同学们作法制宣讲。 周检察官围绕防校园欺凌,交通和消防安全,文明礼仪教育等热点问题,从法律视角选取广大师生身边案例,让学生们“零距离”接触了解社会、联系实际、以案释法、以法论事,深入浅出阐述法律知识,并与学生亲切互动交流,告知学生要遵守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周检察官以生动的语言深入浅出地给同学们讲解了知法、懂法、用法的重要性,同学们受益匪浅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一规定大致勾勒了涉案财产的范围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建立“检察+税务”协作机制强化涉税领域公益诉讼的意见》,加强“国土国财”领域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工作,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与税务执法协作配合。1月11日,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与东丽区税务局召开公益诉讼工作座谈会,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季文生、东丽区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康秋生出席。 座谈会上,季文生检察长首先介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以及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希望双方共同落实好市检察院及市税务局出台的《意见》,共同维护好国家利益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黄山市屯溪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黄山市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为公共部分和履职必备的相关部分的法律:(二)履职相关的法律: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法律为:【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建立考试题库,负责命题、阅卷和考务保障工作;【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委根据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建立考试题库,负责命题、阅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务保障工作。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