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异议
我学会提名的8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详见附件)顺利通过形式审查,名列其中。 自受理项目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提名材料真实性和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客观公正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农计〔2019〕15号、泰财农〔2019〕41号)和海陵区农业农村局、海陵区财政局《关于做好海陵区2019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泰海政农传〔2019〕52号)文件要求,经各单位申报,专家现场查看评审,局党组会议讨论,现将海陵区2019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拟补助项目予以公示。公示起止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1月26日。 如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海陵区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科反映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经查,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云南华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悉地国际设 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的有关规定,经评审机构组织专家组评审,“万科·四季花城”等4个项目(名单见附件)经过评审符合要求,拟授予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标识和相应等级绿色建筑标识。 一、出台背景城乡建设是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近年来,国家、市委市政府相继出台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已归档) 根据《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22〕19号)有关规定,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拟投子基金项目已经市长办公会、市委财经委员会审定通过,完成全部投资决策流程,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9日-1月17日。 1.基金名称: 浙江省共同富裕(衢州)产业投资基金(暂定名,具体名称以最终工商注册为准); 4.基金规模:30亿元人民币,其中衢州市产业基金拟出资9亿元,持股29.98%; 5.基金期限:存续期8年,前5年为投资期,后3年为退出期,经合伙人审议可适当延长; 6.基金管理人:浙江金投盛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投资方向:重点投向衢州市六大标志性产业链(新材料、新能源、集成电路、智能装备、生命健康、特种纸)等领域和其他重大产业项目。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本次投资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衢州市产业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经审核,3175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779人不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28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名单持有异议的,均可向我司反映情况,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本省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本省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根据《吉林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吉市政办发〔2016〕38号)有关规定,现对吉林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拟参股设立子基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月29日至11月11日。具体公示事项如下: 吉林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本次拟参股子基金基本情况见下表。拟参股子基金具体名称以最终工商注册为准,基金规模、引导基金出资额等以最终签订协议为准
揭阳市揭东区G539线洪山头中桥危桥改造工程(开标时间:2022年11月11日9:30),评标工作已经结束,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推荐了本项目中标候选人。现将中标候选人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7日),具体如下: 计划总工期365日历天(施工工期300日历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各会员单位、全体会员: 根据陕西省科技厅的要求,现将我学会拟推荐2017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项目名称、主要完成人情况(姓名、排名、行政职务、技术职称、工作单位、完成单位、对本项目主要学术和技术创造性贡献)、完成人合作关系说明、主要完成单位排序及贡献、完成单位合作关系说明、项目简介、主要论文专著目录和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客观评价、知情同意证明、推广应用情况、科学意义和价值等信息在学会网页([URL])上公布,向全体会员征询异议,公示期为(2017年4月17日―2017年4月22日)。 自公示之日起5日之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项目持有异议的,请将书面异议材料送交学会秘书处,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为便于核实查证,公正处理异议,请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在书面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署名,并提供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