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甬劳人仲公告〔2022〕1号)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本委已受理安义与你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2)160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年3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3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
科技部修正“补助国际产学联盟计划作业要点”部分规定,并自即日生效。 科技部修正“科技部研究计划产学加值鼓励方案申请须知”,并自即日生效,请查照。 国立中央大学“111学年度教育部人工智能竞赛与标注资料搜集计划征件作业说明”,有意申请者,请依相关规定办理申请作业,请查照
根据煤炭行业重大问题研究工作需要,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现将国家能源局2018年煤炭行业研究课题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投标主体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等经审查符合投标资格的单位。多家单位可联合申报。 1、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圆满履行研究任务能力,在近5年内任何合同中不存在违约、诉讼等现象
科技部修正“补助国际产学联盟计划作业要点”部分规定,并自即日生效。 科技部“自驾车次系统关键技术研发专案计划”自即日起受理申请,请于111年5月20日(星期五)前函送达本部,逾期不予受理,请查照转知。 台北市政府工务局新建工程处谨订于111年3月21日至111年3月25日办理“111年度中山区道路巡查维护修缮成效式契约执行成效评估委托技术服务”劳务采购之招标文件公开阅览,请查照
经支部大会讨论,党总支审核决定,同意接收殷国栋、李向宇两位同志为预备党员,为加强对党员发展工作的监督,切实落实党务公开,现对预备党员进行发展前公示。公示情况如下: 殷国栋,男,湖南常德人,1971年10月出生,本科,汉族,地理专业,现为明达中学高复部地理教师。 李向宇,男,湖南长沙人,1991年12月出生,本科,汉族,美术专业,现为明达中学高中部美术教师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次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2690.00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2022年5月30日-2022年5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中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如对本次成交结果有异议或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可在本成交公告期限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原件(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邮寄件、传真件不予受理)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服务,支持出口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申报期限。具体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应于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为加强对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2年新兴产业扶持计划(物联网)的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现将2022年新兴产业扶持计划(物联网)拟资助项目在我局网站予以公示,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最终资助金额以资金下达文件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项目持有异议的,请在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向我局反映
为便利社会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及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出席的重要政务活动;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解读; 6.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申请获取主动***息以外的政府信息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共建委、社区、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纪检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