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执行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消息一经发布,公众普遍关心:什么是个人破产?为何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欠债还钱”是否不再“天经地义”了? 陷入财务困境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通过清算、分配或债务调整等,帮助其公平处理债权债务关系进而获得“新生”——这就是个人破产制度
“我又没用这笔钱,我只是帮他担保,你找他啊干嘛找我?”这样的话语,是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经查会被询问的问题,面对诸如此类的情况,执行法官想对大家说,“担保有风险,签字要谨慎” 在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2018年张某向杨某借钱,并找宋某和刘某做担保,借款到期后,债权人杨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借款人张某及两位担保人,经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欠款,被告宋某与刘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联系到该人,因此法院依法处理担保人宋某与刘某名下财产,该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保证合同,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接到被执行人陈某的电话,一直藏匿在外的“老赖”陈某因为担心失信行为影响孩子入党,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2009年,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向朋友郭某、康某、王某、龚某借款共计16万元,借款到期后,陈某借款迟迟未还。无奈之下,郭某等4人到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陈某归还全部欠款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莆田秀屿支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莆田秀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玉顺、黄金者、林金荣、郑贯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秀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莆田秀屿支行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玉顺、黄金者、林金荣、郑贯期归还借款人民币二万四千二百五十二元六角八分及利息
近日,被执行人杨某被强制拘传至湘阴县人民法院时,不但不履行法律义务还在执行法官面前胡搅蛮缠抗拒执行,最终,被处以司法拘留15日。 2019年8月,杨某应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好友吴某借款18000元,借款期限半年。借款到期后,杨某未能按时还款,且下落不明,吴某为此诉至法院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生效日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作出如下补充安排: 一、《安排》所指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应解释为包括认可和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
为了全面、客观、充分做好第三方评估迎检自评的准备工作。根据党组书记、院长于德水要求,12月5日7点半,台安法院执行局在视频会议室召开法院第三方评估迎检自评工作部署会。会议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博主持
1月31日下午,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4名执行干警,在县城一酒店外蹲守一个多小时,等待正在参加父亲寿宴的被执行人王某,执行干警人性化执行,待寿宴结束,客人大多离去,才进入店内将被执行人控制。 据悉,2017年4月10日,王某因种植蘑菇,向县农商银行贷款5万元,贷款到期后王某因种植蘑菇亏本,末按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无效,王某被诉至法院。2019年11月2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