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
2010年,逐期刊登《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本期为第三期: “政者政也”。《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对于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法律纪律知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少犯或不犯错误,应该是很有裨益的。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党员违法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至2017年,该单位有9笔3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未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而是刘某个人决定,致使其中4笔给党和国家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魏某作为党委书记,不履行职责、疏于管理,没有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三重一大”的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魏某的行为违犯了工作纪律,构成党组织负责人工作失职违纪行为,魏某既是直接责任者,也是领导责任者。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2022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收**举报344.4万件次,其中检举控告类**举报104.4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154万件,谈话函询32.5万件次,立案59.6万件,处分59.2万人(其中党纪处分48.9万人、政务处分14.9万人)。处分省部级干部53人,厅局级干部2450人,县处级干部2.1万人,乡科级干部7.4万人,一般干部8.3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41.3万人
2月17日,省老研所召开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会。全体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首先传达了委纪检组对三起违纪违法案件的通报,要求全体党员干部以案为鉴,以案明纪,让党员干部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强化监督执纪监察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凤翔县纪委监委科学谋划,综合施策,高效推进。对政法机关查处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等相关案件逐一进行筛查,扩线深挖,全力揪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和腐败分子;对重点行业领域主管单位开展专项巡察,深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截至目前,共受理、分办涉黑涉恶问题线索31件,其中接收26件,主动发现5件;从中立案7人(其中一般党员涉黑涉恶5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不力1人,县公安局协警涉恶1人),给予党纪处分3人,政务处分1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强化监督执纪监察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凤翔县纪委监委科学谋划,综合施策,高效推进。对政法机关查处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等相关案件逐一进行筛查,扩线深挖,全力揪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和腐败分子;对重点行业领域主管单位开展专项巡察,深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截至目前,共受理、分办涉黑涉恶问题线索31件,其中接收26件,主动发现5件;从中立案7人(其中一般党员涉黑涉恶5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不力1人,县公安局协警涉恶1人),给予党纪处分3人,政务处分1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人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解说】本项是关于以各种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实际上是一种贪污行为,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台北地检署侦办立委涉嫌收贿案,民进党立委苏震清及国民党立委廖国栋、陈超明昨天遭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羁押禁见,三人也被所属政党即刻停权。民进党廉政委员会将于十一日开会决议苏震清的停权年限,苏震清的中常委资格可能不保。 民进党发言人颜若芳表示,依照民进党廉政委员会于八月二日之决议,案情严重影响民进党声誉及有违反廉政规章,对苏震清已经法院裁定收押,即刻停权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刚刚通过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如何落实监察全覆盖要求的?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
一、受理举报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