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
2001年11月30日我会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证监发[2001]147号),在执行中反映出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我会制定了《关于执行的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如公司追溯调整行为发生当年继续亏损,证券交易所应自公司发布该年度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文摘要:本报北京6月1日电(记者 丁国元)国家审计署社会保障审核司副司长张瑞民今天说道,部分省市早已派遣审核组转入现场进行工作。 本报北京6月1日电(记者 丁国元)国家审计署社会保障审核司副司长张瑞民今天说道,部分省市早已派遣审核组转入现场进行工作。按照计划,各地2007年的社会保险基金审核将于今年9月底前完结,审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告
2019年,广东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保持两位数增长,商品房销售面积略有减少。 房地产开发投资总体稳定。2019年,广东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逐月累计增速均在两位数以上,全年完成开发投资15852.16亿元,同比增长10.0%
费用当期未进不得补扣处罚不可“一事二罚” 某县税务机关通过对某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证实该企业于2004年度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20万及计入本属于2003年度发生的费用10万元。据会计人员讲:这些成本及费用本应该是计入2003年度损益的,但考虑到企业2003年度的经济效益太差,为了账面少反映一点亏损,所以在年终作账时进行了人为的调整。而税务机关当初检查该企业2003年度时,确认应弥补亏损为40万元
鹤壁市供销合作社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和实施全市农村商品流通的政策和规定。研究拟定全市供销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按照政府授权,负责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管理棉花、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质的市级储备工作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考人员,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应考人员,财政部考委会颁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由考生到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1、对年度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单位(不含以前年度退出),在县区财政投入的同时,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六限上培育组〔2020〕2号) 2、对年度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单位,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奖励;(六限上培育组〔2020〕2号) 3、对已在库限上商贸单位,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幅20%(含20%)以上,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六限上培育组〔2020〕2号) 4、推动商贸服务业稳销稳供。对在库限上单位一季度零售额同比增加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一季度餐饮营业收入同比增加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
日前,记者从陕西省教育厅获悉:为推动陕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免息工作顺利进行,省教育厅联合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近期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退息工作。 按照工作要求,2022年应免除2022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还款利息。由于部分学生在政策出台前已提前还款还息,省教育厅经与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沟通,及时完成了退息工作,将已扣收的应免除利息退还至借款学生账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5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各类企业、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本(资产)收益收缴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