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第221条规定: 1、单位或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2、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警告:这2种情况承兑汇票背书人不能行使追索权,以下情况,出票人或背书人不能向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行使追索权: 1、背书人成为持票人后,对其后手不享有再追索权。这是因为,票据经背书转让后,形成连续背书的关系,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保证票据的承兑和付款的义务。当该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时,还应当承担清偿票据债务的责任
不管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还是追索等票据行为,其都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的。 那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期限是多少?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须在以下期限内行使: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二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票据法>第十七条如何理解和使用问题的复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三)项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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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追索权保理交易中,保理人实际支付的保理融资款金额少于应收账款金额并因此产生差额的,保理人是否必须返还? 申骏律师简答:《民法典》第76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保理人不承担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商业风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下四种情况,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经声明的,买受人或受害人向出卖人、商品制造人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租人向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承租人要求给付租金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寄存人向保管人请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产品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我国票据法对诉讼时效分三种情况进行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但是瑕疵票据还是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的,譬如票据追索权。 举例,有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2021年5月31日到期了(这一商票有回头背书),持票人在31日就操作提示付款了,今日承兑人拒付。 那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有回头背书)到期拒付怎么办? 1、跟对方友好协商,继续操作提示付款,等待承兑人兑付; 2、沟通无果,行使票据追索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3、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提起诉讼
该公司目前发展十分迅速,急缺现金流。尽管他们已经从天使投资人那拿到了股权融资,并获得了JP摩根和富国银行提供的库存融资,但该公司的运营资金依然紧张。而该公司的上游工厂是全国知名的陶瓷制品供应商,他们要求该公司及时付款;下游买家是世界顶级的集团,要求75-90天的账期,两边都非常强势
乐居财经 6月30日,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新增1则开庭公告,案由系票据追索权纠纷。 据企查查,武汉朴华易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1日,法定代表人为程云霞,注册资本为60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保温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批发兼零售等。该公司由程云霞持股100%
预期停产指对产品将开始停产流程的评估。产品停产通知 (PDN) 将在停产流程的开始发布,其中包括所有 EOL 关键里程碑详细信息。一些业务单位可能会在 PDN 发布前沟通 EOL 时间线的详细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