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人
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答: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海珠区口腔医院 广州市海珠区口腔医院位于海珠区正北面,东接公正东街,西向海珠酒店,南邻采芝林药店,北接无名人行天桥,地处江南大道北路11号,是海珠区卫生局属下一个集体制基层医疗单位。占地面积:前座是250平方米,后座297.1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是547.10平方米。 广州市海珠区妇幼保健院 广州市海珠区妇幼保健院创建于1963年,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于一体的二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
如果就“个人无偿赠与房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办理银行工资流水公司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办理银行工资流水公司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4)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 除此之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019年4月,金某与赵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所生子女归金某抚养,赵某支付金某分居期间的抚养费16万元。2019年1月,金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9年7月,赵某提起诉讼,以金某涉嫌诈骗被羁押至今,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
为进一步妥善解决死亡人员户口未销问题,提高人口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切实维护户口登记工作正常秩序,公安部三局根据户籍管理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制定了《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现传发给你们,请各市州迅速组织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民警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第二条 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广州市海珠区口腔医院 广州市海珠区口腔医院位于海珠区正北面,东接公正东街,西向海珠酒店,南邻采芝林药店,北接无名人行天桥,地处江南大道北路11号,是海珠区卫生局属下一个集体制基层医疗单位。占地面积:前座是250平方米,后座297.1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是547.10平方米。 广州市海珠区妇幼保健院 广州市海珠区妇幼保健院创建于1963年,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于一体的二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
2019年4月,金某与赵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所生子女归金某抚养,赵某支付金某分居期间的抚养费16万元。2019年1月,金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9年7月,赵某提起诉讼,以金某涉嫌诈骗被羁押至今,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
英国政府网签证官方信息链接:www.gov.uk/youth-mobility 如果您满足以下条件,您可以申请青年流动计划签证: 该签证已取代青年流动计划签证 (T5)。 您最早可以在旅行前 6 个月申请签证。 您将获得在英国生活和工作长达 24 个月的签证
联系地址:常宁市鑫都宾馆五楼(东风广场旁)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一般有两种方式: 1、要求事故处理大队出具鉴定的介绍信,按介绍信上写明的鉴定机构去鉴定,这种方式便捷和有效,对方即使有异议也没有用。 2、自己联系鉴定机构,一般大型医院或医药大学都有鉴定中心,你自己去鉴定,这样的话,对方可能会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注:一般采用第一种方式) 到处理你交通事故的部门递伤残鉴定申请书,凭申请书获取此交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拿此文书(一定是签字盖印的)到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
兄弟姐妹间房屋赠与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解答: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