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
现实中,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的门市房销售不良的形势下,会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按照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但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时,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则按照房产原值继续缴纳房产税,也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缴纳房产税。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时,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这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经常提到集团统借统还,到底什么是集团统借统还? 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提到,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集团统借统还中,集团向银行借款1个亿,贷款利率5%,集团把这1个亿借给子公司使用,按照5%收取的利息,请问集团利息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如何开票? 集团统借统还中,集团向银行借款1个亿,贷款利率5%,集团把这1个亿借给子公司使用,按照7%收取的利息,请问集团利息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黑龙江、河北、安徽、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中煤建字〔1997〕第1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 近接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中煤建字〔1997〕第1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00 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法人股东更换为个人股东涉及哪些税? [复制链接] 问:将法人股东更换为个人股东,双方涉及哪些税种? 答:法人股东更换为个人股东,即原法人股东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个人股东。新个人股东涉及股权转让书据印花税;原法人股东涉及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 相关依据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资料报送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在从事下列涉税业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报送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资料: (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告》(青岛国税通告〔2014〕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第7项。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相关事宜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1号)第二条第(三)款第7项。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交易企业所得税监控操作指南〉的通知》(青国税发〔2013〕15号)第二十三条第七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141号)等规定,现就下列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纳税人若选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扣缴义务人应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报送《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2)
2006年6月,共安装85套轨道式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9月系统正式运行。 本项目是矿车井口出煤方式,采用矿车轨轨道式称重装置,光纤传输,具有视频监控(可旋转、调焦)、语音对讲等装置。 2007年3月,成立“邻水县矿产品税费综合管理办公室”,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8人,由国税、地税、安监、煤炭、国土、财政、环保等部门构成,办公室设在财政局,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账品会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内容,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可以与我公司取得联系,账品会更够成为行业中的佼佼者,是付出了旁人所不知的努力,它以全新的财税理念,致力打造创业者服务第一品牌,用专业的财税建议,全方位为企业保驾护航,给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创造最安全有效的价值。
人民网北京3月30日电 (李海霞)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知》明确,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按照劳动法规定应支付一定的补偿金,该补偿金是否可以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下面,代办银行工资流水公司小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