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近期,记者获悉,为做好跨境电商监管过渡期后政策衔接,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 据了解,最新的《通知》核心信息大概包括以下几点,从明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将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15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
无论个人或商业实体在斯里兰卡从事商品进口,均须缴纳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进口税费全部以货运价值,即到岸价格(CIF)计算。同时,进口商品还须征收营业税、进口税、港口和机场费,某些商品征收消费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为支持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服贸会)顺利举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2020年服贸会展期内销售的限额内的进口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和汽车)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附件所列参展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列表额度。其他参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具体企业名单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确定
当地时间17日,是菅直人担任日本首相的第一个工作日,同时也是日本银行对日本经济的最新走势。 十七号上午,日本银行宣布了最新的利率决议,表示基准利率将保持在-0.1%不变,10年期债券收益率目标将保持在接近0%的水平,与市场预期保持一致。与此同时,日本银行将ETF年购买量保持在12万亿日元不变,并重申不受限制地购买日本国债
人民网东京10月1日电(赵松)日本首相安倍晋三1日表明将从2014年4月份起上调消费税率,由目前的5%上调至8%。为了减轻增税给家庭和企业带来的负担,日本政府将投入5万亿日元的资金用于支援企业和个人。 日本政府的增税决策面临不小的阻力,安倍内阁此时作出于明年4月增税的判断的主要依据是日本经济形势有所回暖,增税有利于事实新的经济政策,以推动经济平稳发展
本书通过对纳税筹划相关知识的讲解和具体案例的分析,结合国内税收制度的特点以及新的税收法规政策的变化,全面介绍了我国新时期主要税种的优惠政策,深刻阐述了企业运用优惠政策进行合理避税的基本原则,重点剖析了运用优惠政策进行合理避税的案例,介绍了现代成功企业经营中的财务节税避税的原则、思路与方法,使企事业单位能够更好地运用政策,掌握方法,依法纳税,合理节税避税。全书包括增值税纳税筹划、消费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房产税纳税筹划、契税纳税筹划六章内容。每章内容分为两大节,第一节为该税种的简介,第二节为该税种筹划思路与案例
无论个人或商业实体在法国从事商品进口(从欧盟以外的国家进口),均须缴纳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进口税费全部以货运价值,即到岸价格(CIF)计算。 法国关税税率基本在0%(如书籍)和17%(如威灵顿长筒靴)之间
本文摘要:明年起国地税拆分设立登记窗口 构建税务注册“一站式办理”。据理解,为减低纳税人开销,提升行政工作效率,本市增强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的牵头税务注册管理。 对纳税人递交的各项申请人资料,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双方展开分享
商超对商品以买一赠一 的方式进行销售时,是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增值税视同销售也是按这个标准计算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