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
日前,北京经开区管委会、北京市住建委于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告知承诺制试点开展施工许可审批的实施方案》,经开区核心区内依法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可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方案提出,北京市以经开区为试点,探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为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贡献“亦庄经验”。 根据规定,在经开区核心区(60平方公里范围)内,依法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除外),只要不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已擅自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或监理单位及其负责人近三年以来在亦庄新城范围内有违法开工行为的,均可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有关本校(同德国中)于111年12月23日(星期五)下午办理桃园市111年度科学教育区域重点学校计划教师增能研习(第三场次),详如说明,请协助公告周知。 一、 依据桃园市政府教育局111年3月11日桃教资字第1110022305号函办理。 (三) 研习讲师:开南大学空运管理学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孙国勋博士
乐陵市昌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是山东星光糖业集团着眼于国家制定的发展新型建材应遵循的“坚持节能、节水、节土、保护环境、充分利用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投资建设的新型墙材工程项目。利用乐源热电有限公司的废料—粉煤灰、煤矸石等,年生产1.5亿块蒸压粉煤灰标准砖,30万立方米混凝土蒸压砌块。即为国家每年可节约土地400亩,又为企业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减少污染,增加效益
出轨能否作为离婚的理由?我们从两个角度进行讨论。 从原告起诉的角度看,当然可以!对方都已经出轨了,我们没法一起继续生活了,原告以对方出轨为理由要求离婚,这没毛病!这是原告的诉讼权利,以什么样的理由起诉要求离婚,原告说了算。 但从法院审理判决的角度看,出轨不一定能够成为离婚的理由
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核并同意,江苏省民政厅复审,于1993年7月1日正式批复“江苏省抗癌协会准予注册登记,协会具备省级社团法人资格”,于1993年10月9日成立江苏省抗癌协会(JiangSu Anti-cancer Association JSACA)第一届理事会,制订了《江苏省抗癌协会章程》,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苏省科协、社团登记监督管理机关为江苏省民政厅;接受中国抗癌协会的业务指导,协会支撑单位为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抗癌协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江苏省抗癌、防癌一支的社会力量。2020年9月23日协会完成了第五届理会换届改选,现有理事115人,常务理理37人,监事会3人,组成新一届协会领导班子
2021年7月,根据国家开放大学《关于开展2021年“智慧助老”课程资源建设及认定工作的通知》,我校积极组织教师参与申报。“智慧助老”系列课程资源建设是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教育培训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为终身教育主要平台积极作用的一项重点项目。此次课程资源建设及认证工作国家开放大学体系共有24家单位47门课程申报,经专家评议、审定,最终确定河南开放大学等17所院校的22门课程获准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局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江西中和医药有限公司、江西东玮药业有限公司、江西科茂医药有限公司、江西省双南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品邦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了审查验收(企业详情请看附件),认为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和《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验收标准细则(暂行)》相关规定的内容,决定准予药品经营许可。现予以公示,公示审查期自2020年09月18日至2020年09月18日共计7天。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如果具备上述条件,在先使用人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而不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但是该使用权的范围、使用方式等必须受到限制,唯此才能平衡在先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之间的利益,稳定公平竞争关系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分述之: 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就商标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近似于注册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加有别于注册商标,应当允许并鼓励此种改变
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一、事项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四)按变更内容,分别提交以下文件:名称变更登记的,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的,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经营范围变更的,提交新增项目合同、终止项目的报告及完税证明;资金数额变更的,提交验资报告;经营期限变更的,提交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负责人变更的,提交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作出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