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
商标侵权的应诉是: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在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内,前往参庭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我接受武国军、袁凤兰、杨淑莲、孙维民的委托,依法担任其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不服驳回行政复议驳回决定案件的代理人,经过本案前期调查研究和法庭调查,我已经比较客观和全面的掌握了本案的案情,现根据事实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重视和采纳: 一、赤峰市元宝山区国土资源局没有在太平地村张贴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行政诉讼举证原则,被告应当承担对其作出行政行为承担证明其合法的举证责任,被告认定原告向其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没有证据来证明这一问题,被告所提交的所谓“张贴照片”模糊不清,无法与原件核对,无法证明被告主张的观点。 而本案中太平地村居住的其他公民出庭作证或提交书面的证言均证实从未见过所谓关于《关于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09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09]569号)的《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以说明政府部门并没有张贴过这样的公告
1.1沈阳友猿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本网络平台的运营商,如若本网络平台用户之间发生纠纷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向国家相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寻求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沈阳友猿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将会为实名注册用户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并根据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要求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或采取必要措施。 1.2本网络平台用户之间发生纠纷的,也可向沈阳友猿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客服人员投诉并举证
支票、汇票等票据作为简便高效的付款方式,在实践中使用颇多。人们经常说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那么取得票据之后,是否就代表着双方已就相关交易或债权进行了结算,如出现票据无法兑付的,能否单凭票据主张权利?对此,越秀法院的李学辉法官为您解答。 票据的无因性通俗理解为,票据持有人依据票据向出票人及前手主张权利时,无需考虑票据开出的原因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实践中有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会将钱借出去的,那么婚姻存续期间借出去的钱是不是共同财产?下面由深圳离婚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出去的钱,如果出借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形成的债权就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如果借的是一方的钱,就是个人财产。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王某从某公司辞职,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周末及节假日的加班费。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作为被告提出“谁主张、谁举证”,要求王某提交证明其加班的相关证据材料。但是,王某只能提交工资条以及同事的证人证言等,证明自己确实有过加班,考勤表等证据掌握在公司手中,但公司并不愿意提供
摘 要: 本文基于电子商务环境,分析了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并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的新特征,提出商业秘密立法的相关策略,以期对相关工作能够提供一些有用的参考。 商业秘密受电子商务环境的影响,也呈现出了新的特征,因此政府必须结合商业秘密的新特征,对《商业秘密法》进行不断的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企业商业秘密,为我国的经济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电子商务环境需要借助网络技术以及数据库技术,属于技术环境,包括商业机密在内的企业信息网络化和电子化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知识产权协定》并未对“专利”一词进行定义,或做任何解释。但在第27条至第34条的整个“专利”这一部分中,始终论及的均是“可获专利的发明”、“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等。因此,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所保护的是“专利”是“发明专利”或“方法专利”,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并未在“专利”这一部分中加以体现
重婚取证的罪行如何(重婚取证的罪行如何) 似乎婚姻也可以被视为重婚。通常,重婚不能在民政局登记。谁将为您颁发结婚证书?通常,重婚几乎总是由事实引起的重婚婚姻,并且判断重婚是基于证据的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