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发
各乡镇、办事处、县直各部门、驻县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内政发〔2022〕19号)、《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开展全区行政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内职转办发〔2022〕3号)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二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巴政发〔2022〕32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五原县2022年度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常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常政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台了《关于疫情期间减免部分国有资产出租租金的通知》(常国资通字〔2020〕2号),明确减免对象为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标准为“免一减二”(即免收2月份房租、减半收取3、4月份房租)。为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并进一步明确了帮扶措施和责任单位等。为落实上述政策精神,结合企业实际,现就租金减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现经营困难的,监管企业直接免除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租金已收取的,可以抵交后期租金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辽政发〔2022〕19号)精神,加强我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和上级清单调整情况,及时编制并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有效衔接,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平稳、规范运行;要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严肃清查变相实施许可等违法违规问题。
华容区人民政府于 2022年5月12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2022]05号),征收华容区华容镇熊皮村土地总面积0.2550 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具体面积以鄂州市国土资源规划调查处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为准。 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240210.00元,由华容区政府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
各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公室、县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科: 根据《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21〕36号)和《象山县工业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象科〔2019〕35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在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小巨人”培育企业中继续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企业可向县科技局推荐毕业三年内全日制工科类大学生作为县工业科技特派员人选(每家企业只限一名)。 请各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公室、县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科负责通知相关企业,并于3月14日前将《象山县工业科技特派员推荐表》及附件资料报县生产力促进中心(天安路999号南部新区商务楼3号楼912室)。
为深入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瑞丽重点开发开放实验区建设若干政策》(云政发〔2013〕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西双版纳州磨憨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云政发〔2013〕1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红河州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云政发〔2013〕141号)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为促进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现就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州、自治县。 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是指按照现行财政分享体制,企业所得税分配归属于省级及省级以下的40%部分。具体减征或免征的比例、范围、时限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或批准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津政发〔2019〕17号)和《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津科规〔2019〕3号),市科技局于2019年6月20日正式启动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工作。 拟于近期停止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并废止《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计〔2010〕196号)、《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的说明》(津科计〔2010〕197号)、《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津科计〔2010〕286号)3部规范性文件。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停止后,现有存量内的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各设区市政务办(行政审批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江苏政务服务网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53号)《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意见》(苏发〔2016〕42号)和“不见面审批(服务)”要求,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减少企业和人员负担,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和监管效能,实现证照数字化管理目标,自2017年9月28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发放纸质证书的同时,试发电子证书,2017年12月1日起,全面启用电子证书,停发同名纸质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证书具备与同名纸质证书相同效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电子证书,各地在公共资源交易、资质核准予以认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辽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省政府制发了《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202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明确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相关改革工作。 按照国家方案要求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的精神,起草了我省《方案》
近年来,湘西州坚持“营商环境就是第一生产力”理念,扩大招商引资 优化营商环境,有效助推全州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着力打造高效便民的政务环境。出台《湘西自治州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