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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沅江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13 17:33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我局联合市财政局于2021年8月19日公布了《沅江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现对该《办法》解读如下: 《办法》主要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实施三年3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湘人社函〔2019〕86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而成。 制定该《办法》,主要是为了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招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帮助他们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实践能力、促进实现就业的重要举措。 本办法从见习基地的认定、管理、见习对象要求及申请、见习期限及中止、见习补贴标准及申领等方面对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做了详细解释及操作流程: 虽说全市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但对不能申请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也作出明确要求:1、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科技与人才强省战略,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和《关于建立健全“五坚持五提升”人才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苏办厅字[2019]19号)等重要文件,培育和造就一批高素质化工产业专业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提升化工产业绿色发展和安全环保水平,服务我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0年省“英才名匠”产业人才培训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工信产合〔2020〕466号)精神,由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办,南京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承办的2020年江苏省“英才名匠”产业人才培训计划“化工产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化工技术人才研修班”(共5期)将于2020年10-11月在南京、常州、扬州、盐城等地举办。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污染控制新技术、绿色化工、化工安全生产等为主要内容,辅以政策、经济、管理、科技等互相交融的全方位专题培训
为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浙江省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职工生育保障的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包括面临应对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以后女职工的生育保障需要, 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浙江省出台了《方案》,确保我省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顺利完成。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第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2.《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17号) 4.《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 我省《方案》按照 “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并明确了“五统一、两确保”的政策措施。 “五统一”:一是统一保障制度
今年春节,长沙中心城区能燃放烟花爆竹吗?权威回应来了! 2023年春节临近,燃放烟花爆竹是市民朋友广为关注的话题。小布从长沙市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今年春节长沙市仍然执行的是2021年12月20日发布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长政发〔2021〕14号)。 市禁限放办提醒市民朋友: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要模范遵守禁限放规定,不在车站、码头、机场、医疗机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单位燃放烟花爆竹;要做到文明燃放,按照烟花爆竹燃放说明书的要求,选择在空旷的地点燃放,严禁在室内、楼道、阳台、高层空间等地燃放,严防发生火灾事故;不要贪图便宜购买无证商贩产品,要选择合格产品,购买时要检查烟花爆竹包装箱的产品规格,只能燃放属于个人燃放的C、D级产品,严禁燃放A、B级专业燃放产品;不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要让儿童单独燃放烟花爆竹,不要向路面排水井盖内投掷烟花爆竹;同时,如发现身边存在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的行为,要积极向市禁限放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11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9〕31号)精神,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按照《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3+1+2模式)》要求,2021年拟在江苏招生的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已于近日制定完成,现予以公布,供参加2021年普通高考的学生选科时参考使用。 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说明(3+1+2模式) 经教育部及相关省份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目前,各普通高校已完成2021年拟在江苏招生的本科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3+1+2模式)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招生院校及专业。此次公布的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供参加我省2021年普通高考的学生选科时参考使用,2021年在我省实际招生的高校和专业(类)以高考当年最终公布的为准
九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4月14日,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与2009年出台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文件相比,《管理办法》变化不大,基本与《暂行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变化在于:一是针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内容,《管理办法》增加了中药饮片;二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调出机制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经评估不宜再作为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的药品,要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东省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的意见》(鲁教职字〔2017〕6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双师型”队伍建设计划系列提升项目的通知》(鲁教职字〔2018〕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造就一批“专家型”、“教练型”教学名师和技能名师,经研究,决定开展院级教学名师和青年技能名师的评选认定工作。 请按照《2018年院级教学名师认定工作方案》《2018年院级青年技能名师认定工作方案》等要求做好推荐和申报工作。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昌乐路187号发展大厦B座7F 公司的前身为宁波开发区北仑热电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系由宁波国宁节能实业有限公司、宁波金鹰集团总公司、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香港明州发展有限公司等五家法人于1995年8月23日共同出资设立,性质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发[2001]163号文批准,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26日依法整体变更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1,800万元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联合制定的《台州市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21〕28号)、台州市金融业领域相关政策文件等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对《台州市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台财企发〔2016〕25号)进行了修订。 《办法》共五部分内容,分别为:总则;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他。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对资金的部门管理职责、支持方向、分配方式、资金分配下达使用及申报审核拨付流程、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等内容作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流程再造,创新资金兑现方式
为更好地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85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市区保障房供应方式改革等实际情况,现对调整2022年度市区住房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2022年度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937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符合低保(特困)、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房实物配租。 2022年度,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仍按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20元、低保(特困)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25元标准计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每月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放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20%补贴额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