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70年到期之后会自动续期,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如果房屋产权70年后,没有缴费或者没有能力缴费的话,国家有权收回土地所有权,但会按照当时的市场价进行相应赔偿
-- 婚后父母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由于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应为个人财产。 实践中,如何认定为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往往比较难以把握,对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了明确的解答。对于夫妻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
1月28日,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全市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自1月29日起在全市推出2项惠民新政: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和开展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 新政明确,宜昌户籍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住房的,可按现有最高额度(60万元)的1.4倍申请公积金贷款即84万元,且不超过房屋总价的规定比例,同时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1.4倍。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新政有以下条件要求:自2022年9月22日(含当日)起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该子女须为宜昌市户籍,父母至少一人须为宜昌市户籍;生育二孩及以上时已办理《结婚证》;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古城区私有危房改造工作的建议》(第1110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19年区自然资源局成立后,根据市政府《关于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9〕6号)文件精神,鲤城区古城外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下放至我局审批,我局积极开展古城外私有危房翻建审批工作,根据市、区两级文件指导精神,制定了详细的服务指南,并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同时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环节中,提升工作效率,尽可能压缩审批时限,方便广大群众。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累计核发古城外私有危房翻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2本
房产税每年都交还是交一次(房产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近期碰到一个问题,企业将自有的厂房出租给某租户,并给对方开具了一年的房租发票,那么企业如何交纳房产税呢,是一次性要将一年的房产税一次缴纳,还是可以分期按季度缴纳呢? 因为企业已经将一年的房租发票开具给客户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已经发生,增值税要在开具发票的当月一次性缴纳,那么,以此类推,房产税也需要一次性缴纳。 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一次性开具一年发票,不用一次性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就是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期分摊后的价值。类似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已确认的收入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期间收入
房子赠予他人怎么过户? 赠与他人的转让方式是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赠与合同向税务机关纳税;赠与公证;最后办理转让手续等。赠与房地产转让所需材料有:房地产证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等。 1.签订赠与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2.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马小姐于2002年在本市购买了一处房产,产权证上写明由马小姐所有,而房款大部分则是马小姐的好朋友张先生所出。第二年,马小姐决定将该房产赠与张先生,并去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但随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马小姐仍在该房内居住,房产证也一直在其手中
问:个人取得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期为9个月在此期间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公告 (第4号) 本次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不含民宿、酒店及短租项目等)包括2019年1月1日—2020年9月30日期间通过新建、改建的方式用作租赁住房的项目和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盘活存量租赁住房项目,以及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新建改建方式筹集的持续运营租赁住房项目。其中: 新建项目,是指在2019年1月1日—2020年9月30日期间开工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10年。 改建项目,是指在2019年1月1日—2020年9月30日期间开工的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城中村城边村、闲置毛坯房以及其他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