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公告 (第4号)

本次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不含民宿、酒店及短租项目等)包括2019年1月1日—2020年9月30日期间通过新建、改建的方式用作租赁住房的项目和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盘活存量租赁住房项目,以及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新建改建方式筹集的持续运营租赁住房项目。其中:

新建项目,是指在2019年1月1日—2020年9月30日期间开工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10年。

改建项目,是指在2019年1月1日—2020年9月30日期间开工的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城中村城边村、闲置毛坯房以及其他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6年。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是指在2019年1月1日—2020年9月30日期间对闲置毛坯住房进行装修用作租赁住房达50套以上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3年。

盘活存量租赁住房项目是指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出租合同,将闲置已装修住宅转化为租赁住房达100套以上,且租赁合同期限达到6个月以上(以租金流水为准,下同)的项目。

持续运营租赁住房项目是指2019年底前通过新建改建方式筹集的租赁住房房源,在投入使用后继续作为租赁住房运营,且租赁合同期限达到6个月以上的项目。

1.申报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住房租赁市场建设的相关规划;

2.申报项目符合新建、改建、盘活存量项目的相关规定;

3.申报企业参与项目经营的,应当是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开业申报或办理机构备案的企业,且实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

4.申报企业承诺在项目首次出租后,每年租金涨幅不超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5.改建项目申报企业需出具房屋产权方同意申报财政补贴、知晓相关政策限制、同意实施改造(若涉及改造情况的)等相关内容的书面证明。

申报企业需通过重庆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承诺书(详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书面资料。

(一)新建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建安及装修(不含可移动的软装、购置家具家电等,下同)成本的30%,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平方米。

(三)对新建或改建(不含闲置毛坯房装修)租赁住房项目评审为重点项目的,可另按不超过成本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50元/平方米。

(四)盘活存量住房项目(含持续运营项目),补助标准为不超过20元/平方米·年,实际补助金额按照出租月数占年度的比例和补助标准确定。

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

1.申报企业近三年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存在明显市场风险的情况;

2.申报企业参与项目经营但未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或办理机构备案,以及未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4.申报项目不设持续运营条件(其中:新建项目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限不得少于10年;改建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得少于6年,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得少于3年);

5.申报项目为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项目,或民宿、酒店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项目;

6.产权不明晰、违规违法建设或改建、安全质量不达标、消防不合格、被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项目;

7.未直接从房屋产权人处收储的盘活存量住房项目;

8.单套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大户型租赁住房项目和月均租金超过同时期同地段房屋平均租金两倍的高端租赁住房项目;

1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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