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
浙 江 省 象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象山县涂茨镇涂茨村1组1户徐艳飞: 本院受理原告徐州豪蕴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艳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3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323.6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资金占用成本(资金占用成本以432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7月6日起要求计至偿清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二十日内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20)苏0481民初3705号的应诉公告,原公告内容有误,予以撤回,现将相关内容另行公告如下: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峰诉被告张科峰(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0410)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动报酬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九州鑫汇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王银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北京九州鑫汇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请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全部股权转让款3400万元;2、判决被告按同期贷款利息支付上述第1项全部股权转让款3400万元的资金使用成本,具体每笔资金的基数及起算时间分别为2015年6月19日680万元、2015年6月30日1360万元、2015年7月28日660万元、2015年8月7日200万元、2015年8月18日200万元、2015年8月28日300万元,支付至全部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暂计1万元;3、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20)苏0481民初3705号的应诉公告,原公告内容有误,予以撤回,现将相关内容另行公告如下: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峰诉被告张科峰(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0410)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动报酬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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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3)粤0104民初4969号原告江素琴诉被告广州永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志敏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387457.31元债权(含房款、代收税费、装修款、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王银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银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2019年10月24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胡卫忠诉你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冯可杰向原告赔偿出租车停运损失费4130.2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广州东仕优选百货店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的陈世连与李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本院受理原告汪东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28000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8000元人民币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1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15%),自2019年12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5日为3158.0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