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券
山西忻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21日,注册地位于山西省忻州市和平街南、通岗路西200米,法定代表人为郭晋福。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山西忻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7家公司,具有47处分支机构
我司对江苏金湖农商银行承兑汇票兑现利息低,手续简单,背书打款,实时到账,安全快捷。 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06日,注册地位于金湖县健康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为周硕令。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8月07日,注册地位于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为张校争。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30处分支机构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04日,注册地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玄武大道中段北侧金燕雅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为黄朔。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26处分支机构
政府公债:即政府向投资人借钱来筹措资金或是填补财政赤字。风险低,信用评等高,利率较低。 公司债:风险较高,利率较高
本基金系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以维持收益安定,追求长期之投资利得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承销股票、兴柜股票、公司债(包括可转换公司债)、政府公债、金融债券、基金受益凭证(含指数股票型基金)、台湾存托凭证、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公开招募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及依不动产证券化条例募集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受益证券或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及其他经金管会核准投资之金融工具。前述所称“兴柜股票”仅限于经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柜,并申报经金管会核准有价证券上市或上柜契约者
宏利新兴市场非投资等级债券基金-C类型(美元) 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积极追求长期之投资利得及维持收益之安定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中华民国及外国之有价证券,并依下列规范进行投资: (一)本基金投资于中华民国之有价证券为:中华民国境内之政府公债、公司债(含无担保公司债、次顺位公司债)、金融债券(含次顺位金融债券)、承销中之公司债、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公开招募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经金管会核准于我国境内募集发行之国际金融组织债券、依不动产证券化条例募集之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 (二)本基金投资于外国之有价证券为:以在外国进行交易,并由国家或机构所保证或发行之债券(含政府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金融资产证券化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及具有相当于债券性质之有价证券)
中国金融网讯 央行今日发布2019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其中,1月15日和1月25日分别下调0.5个百分点。同时,第一季度到期的中期借贷便利(MLF)不再续做
宏利新兴市场非投资等级债券基金-C类型(新台币) 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积极追求长期之投资利得及维持收益之安定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中华民国及外国之有价证券,并依下列规范进行投资: (一)本基金投资于中华民国之有价证券为:中华民国境内之政府公债、公司债(含无担保公司债、次顺位公司债)、金融债券(含次顺位金融债券)、承销中之公司债、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公开招募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经金管会核准于我国境内募集发行之国际金融组织债券、依不动产证券化条例募集之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 (二)本基金投资于外国之有价证券为:以在外国进行交易,并由国家或机构所保证或发行之债券(含政府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金融资产证券化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及具有相当于债券性质之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