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积极追求长期之投资利得及维持收益之安定为目标。

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上市及上柜股票、承销股票、上市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及金融债券。本基金自成立日六个月后,投资于实收资本额四十亿元(含)以上之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之总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五十,且投资于股票之总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七十。但在特殊情况下,为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依其专业判断得不受前开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