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我们的共同基金业务在多家国际法律评级机构(例如《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The Legal 500、钱伯斯 (Chambers and Partners)、《亚洲法律概况》 (Asialaw Profiles))针对投资基金与零售基金的的评级中被认定为一流推荐业务。我们的律师也一贯被形容为该领域的“领军人物”以及“被高度评价的律师”。
我们的共同基金业务补充了我们屡获殊荣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 及金融服务监管业务。我们的上述业务亦获得了包括《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The Legal 500、钱伯斯 (Chambers and Partners)、《亚洲法律概况》 (Asialaw Profiles) 在内的多家国际法律评级机构的高度认可。
我们经常为与公开发售的基金有关的基金经理、银行及保险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申请《证券及期货条例》下香港***的对公开发售的基金对批准,包括UCITS与非UCITS单位信托与互惠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以及遵守***发布的《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守则》、《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
投资基金的公开上市,包括《上市规则》第20章(针对集体投资计划)和第21章(针对投资公司)下***认可的投资工具(例如封闭式投资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在香港联交所的上市申请
持续性合规义务,包括持续遵守《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守则》与《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以及准备投资者通知并就是否需要***批准提供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