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贷
导语:2018年,合肥高新区经济运行保持高质量发展态势,财政收入持续呈现质效双优。全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77 5亿元,比年初预算超收5 5亿元,同比增长21%,地方收入完成37 3亿元,比年初预算超收4 2亿元,同比增长23%,收入、增幅居合肥市开发区第一。全区全口径财政收入突破190亿元
贷款申请报告是指项目投资者为获得银行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出具的一种报告。银行或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补助、奖励、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 项目贷款是一项信息质量要求高、技术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高级营销推广活动,此时营销的不光是项目,更是一个企业、一套战略、或者一项计划,当然还包括团队本身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财政收入进行不同的分类。国际上对财政收入的分类,通常按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方法下,将财政收入分为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国债收入和收费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外经贸部《关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进行综合商社试点的请示》(〔1993〕外经贸化发第1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总公司”)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综合商社试点。试点的目标是:建成以贸易为主业,集贸、工、技、金融、信息等功能为一体的国际化、实业化、多元化、集团化的综合贸易公司。 二、同意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对外信托投资公司)划转中化总公司管理
经济参考报报道,《“十三五”以来中国企业节能减排状况调查报告》透露,节能减排进展良好,近九成企业每年都完成了目标,但进展呈现不平衡格局,企业缺乏资金、技术,系统性节能减排也仍面临许多问题。在调查中,企业希望能加大技术和资金支持力度,政策不要搞“一刀切”,实行差异化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性。《报告》建议,“十三五”后半时期,在企业层面,不断完善制度,继续以技术管理双轮驱动开展节能减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规定,对2022年沙坡头区财政预算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1.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新增政府一般债券资金指标的通知》精神,下达沙坡头区2022年新增政府一般债券资金指标1.1亿元,需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增加“债务转贷收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1.1亿元。 2.为弥补收支缺口,需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5500万元,用于抗震宜居农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 1.由于自治区财政厅下达沙坡头区2022年新增政府一般债券资金指标1.1亿元,需调增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1亿元
2020年5月,全市发行转贷地方政府债券13.70亿元。其中,一般债券9.25亿元,专项债券4.45亿元;按用途划分,新增债券1.73亿元(全部为专项债券),再融资债券11.97亿元(其中:一般债券9.24亿元、专项债券2.73)。 2020年5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期限8.5年,其中一般债券9.15年、专项债券7.17年
2020年底全市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393.97亿元,其中,市本级170.04亿元,包括一般债务157.02亿元,专项债务13.02亿元; 县区223.93亿元,包括一般债务179.27亿元,专项债务44.66亿元。 全市2020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425.75亿元,其中省政府下达新增债务限额15.03亿元。分地区情况为:市本级180.96亿元,包括一般债务限额162.54亿元,专项债务限额18.42亿元; 县区244.79亿元,包括一般债务限额197.46亿元,专项债务限额47.33亿元
国务院日前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近日,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就修订《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两部门表示,此次修订《条例》,主要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同时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并根据近年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