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贷
1.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从以上分析情况看,乡村两级债务涉及面广,数额较大,且形成的原因复杂。因此,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单靠某一部门是不行的
摘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简称2019年第86号公告,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指出,公司将资金贷与股东或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约定利息偏低,应设算利息收入课税;如是以借入款项转贷他人,相当于该贷出款项所支付的利息或其差额,不予认定。 财政部指出,公司的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约定利息偏低,除属预支职工薪资者外,依据“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应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课税。 另外,财政部说,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前段规定,营业人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并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于所支付利息者,对于相当于该贷出款项支付的利息或其差额,不予认定
南昌轨道交通集团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司”)是南昌轨道交通集团为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实施多元化发展战略所打造的一家全资子公司,于2020年4月整合资源组建成立,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作为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投资”业务板块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国企资源优势和地铁品牌效应,参与资本市场运作,致力于推动南昌轨道交通集团在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和转贷服务等领域的市场化发展。主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资产经营及管理(金融资产管理保险资产管理除外);投资企业管理等业务
《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规〔2018〕1号)于2018年1月19日下发,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设立规模30亿元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重点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合作金融机构自办法印发之日起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
两项关于“新36条”实施细则的通知近日出炉。 发改委和财政部日前下发作为1祖传统的原料药生产企业《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明确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要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此外,发改委还下发了《关于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的通知》,指出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财融公司党员突击队一行深入企业调研走访中获悉,受疫情影响,当前市场各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遇到了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 日前,财融公司党员突击队组织人员深入到某食品加工厂生产一线实地调研,该公司是一家从事生猪屠宰、肉类制品分割、批发销售为一体的食品加工企业,中秋节前生猪价格波动较大,正是该企业提前储备、保障市场供应的关键时期,与其贷款到期日期出现冲突,导致其周转资金一度紧张,急需600万元转贷资金帮其偿还到期贷款。 通过沟通了解,调研人员一致认为,企业当前的生产状况良好,符合发放转贷资金的要求,做好转贷业务资料的收集,落实好担保措施,给企业提供转贷资金
中国网财经8月20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星期四)下午15:00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民一庭副庭长刘敏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提问。 以下为文字实录: 记者:此次司法解释的修订对认可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态度较前是否有变化? 民一庭副庭长刘敏:民间借贷主体近几十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
近日,市财政下发2017年第二批一般债券转贷资金。建邺区财政局加快推进相关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了相关债券资金的拨付任务。 一是妥善安排债券资金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