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的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36批)拟发布内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审查结果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意见。 申报本批《公告》新产品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636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91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43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2325个,其中汽车产品1924个、摩托车产品398个、三轮汽车产品3个
增值税改革:2018年5月1日起制造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 在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减税降费,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2018年全年将减税8000多亿元,减轻非税负担3000多亿元”
连续多日的雾霾天气、汽油价格重回“8元”时代,将新能源汽车再次推上风口浪尖。而日前,美国却宣布放弃此前制定的2015年前100万辆电动汽车的销售目标。多家美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的企业遭遇破产风波,让新能源汽车市场寒流丝丝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2022年第2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59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一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共计678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523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55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1982个,其中汽车产品1652个、摩托车产品330个
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试行大部分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车免上线检验。 免检车辆的范围为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2010年9月1日(含)之后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可享受免检政策;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
10月12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公布了今年1-9月汽车产销量数据,分别为1308.27万辆和1313.84万辆,接近2009年全年水平,同比分别增长36.10%和35.97%。从数据来看,中国车市还在继续上演高速增长的传奇。 不过,刚刚过去的10月,市场已出现一些新的变化
法制日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在中国目前的发展水平上游艇还是属于高档消费品因此车船税法适当提高了对游艇的税额幅度。 黄建初说对游艇征收车船税在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中没有规定具体的年基准税额而是授权国务院规定。在常委会初次审议中以及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都有意见提出既然制定车船税法按照税收法定原则游艇的年基准税额应该由车船税法进行规定
受委托,本公司对如下标的进行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二手公交车178辆。其中报废车19辆(具体车型详见清单,共分成33个标的,每5辆车为一个标的,19辆报废车为一个标的。) 1、请在中拍平台上完成注册登记,并上传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实名认证(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拍卖保证金:10万元/标的(5万元为竞买保证金,5万元为过户保证金,竞买人过完户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4、保证金截止时间: 2020年1月7日17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自2015年9月1日起启用。 二、新启用的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表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等12个税(费)种的纳税申报表,具体样式见附件。 三、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现用的纳税申报表届时停止使用
标 题:《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8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2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七批)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8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2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七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8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2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七批)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