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第九条规定:“能源用户使用能源达中央主管机关规定数量者,应建立能源查核制度,并订定节约能源目标及执行计划,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备并执行之。” 第 12 条 :“能源用户使用能源达中央主管机关规定数量者,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报使用能源资料。前项能源用户应申报使用能源之种类、数量、项目、效率、申报期间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