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第九条规定:“能源用户使用能源达中央主管机关规定数量者,应建立能源查核制度,并订定节约能源目标及执行计划,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备并执行之。”
第 12 条 :“能源用户使用能源达中央主管机关规定数量者,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报使用能源资料。前项能源用户应申报使用能源之种类、数量、项目、效率、申报期间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将有罚锾。
此项能源用户包括“耗能大户”与“(契约容量)800瓩以上用电大户”,包括工业与服务业、机关部门。具有申报义务的能源用户不仅是用电多,亦包括燃料使用、生产蒸气超过规定数量者,其标准请参见此公告 ─ 能源管理法规范能源用户标准。
能源用户名单:请于政府资料开放平台下载,此份名单仅包括能源用户名称全衔与所属县市,个别公司用能资料碍于营业秘密,并未公开。
年度列管能源用户名单—生产性质行业 (制造业)
年度列管能源用户名单—非生产性质行业 (服务业、机关、学校等)
能源用户查核年报:依据能源用户申报资料与辅导资料进行统计分析,说明节能改善情况、投资项目与成本等。
非生产性质行业能源查核年报 (服务业、机关、学校等),每年1-2月发布前一年度查核资料,由绿色生产力基金会承办,其设置服务业节能服务网中,有案例分析、训练课程等。
制造业能源查核年报,每年6月后发布前一年度查核资料,由工业技术研究院承办,并设置工业节能服务网提供课程、节能案例介绍。
经济部于2014年订定“能源用户订定节约能源目标及执行计划规定”,此规定中的能源用户只规范800瓩以上用电大户,主要目的是规范用电大户2015-2019年5年之间,平均每年节电率为1%。此节电率指前一年度增加的节电措施与其节电量。
能源局分别针对此规定,分别针对服务业与制造业有宣导网页、线上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