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然报告提出的能源转型在技术上可行,也具有经济上的效益,但它并不会自动发生。为了引导全球能源系统迈向永续发展的道路,我们迫切地需要采取政策行动。这份报告指出了政策与决策单位需要采取的六项核心行动:
1.挖掘能源效率和再生能源之间的综效。这应该是能源政策设计上的首要任务,因为两者结合的效果得以符合成本效益下,因应2050年时相关能源领域的巨大去碳化需求。
2.规划高比例的再生能源于电力部门。全球能源转型需要从根本上改变我们思考和运作能源系统的方式,此需要长期的能源系统规划,并且在跨部门、跨国间朝向更全面的政策制定与协调整合。这对电力部门至关重要,因为适时的基础设施建置和部门法规的重新设计是大规模整合太阳能和风力发电的必要条件,且具有成本效益。到2050年,这些能源将成为电力系统的中心骨干。
3.提高运输、建筑及产业部门的电气化比例。都市规划、建筑法规及其他相关政策与计划必须互相整合搭配,尤其交通与暖气系统的电气化可达到具成本效益的深度减碳。然而,再生能源发电只是这些部门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在交通,产业和建筑无法被电气化的部分,就需要实施其他的再生能源方案,包含现代化的生物能(bioenergy)、太阳热能和地热。为了加速这些方案的实践,一个可行的政策框架将至关重要。
4.促进整个系统层面的创新。正如新技术的进步在再生能源的发展中扮演关键角色,未来仍需要持续的技术创新方能成功达到全球能源转型。创新必定涵盖到技术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示范、布署以及商业化。但是创新不仅限于技术研发,它应该包含运作能源系统与市场的全新方法与商业模式。能源转型所需的创新,需要各国政府、国际行动者和私部门更频繁、更密集、更专注、更相互搭配的行动。
5.“社会经济结构”和“投资”与能源转型保持一致。要使社会经济体系与能源转型一致,需要采取整合而全面的方法。实践能源转型需要大量投资,这会在气候变迁调适所需的既有投资上增加投资需求,而实现能源转型的时间越短,气候变迁调适的成本就越低,对社会经济的扰乱程度也越小。金融体系应符合更广泛的永续性和能源转型要求,今天做出的投资决策将定义未来几十年的能源体系,资本的投资方向应紧急重新分配至低碳解决方案,以避免将经济锁定在碳密集的能源系统,并减少闲置资产(stranded assets)。管制规范和政策框架必须迅速建立,为所有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提供清晰且明确的长期保证,上述管制与政策框架需让能源转型符合气候目标、提供经济诱因以充分反映化石燃料的环境与社会成本、移除低碳解决方案的障碍并加速实践。必须促进、鼓励能源转型中越来越多来自机构投资者和社区为主的融资参与活动。特殊的分散式投资需求(能源效率和分散式发电)应该被正视。
6.确保能源转型的成本和效益公平分配。能源转型涉及的范围,只有通过整个社会的合作方能实现。为了促使有效地参与,能源转型的成本和效益应该公平分配,转型本身的实践也应符合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的转型关键要素,是所有人都能取得能源。除了能源取得的问题以外,目前不同地区所能提供的能源服务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唯有当所有地区的能源服务趋向一致时,转型过程才算完成。转型的情境与规划应一并考量能源取得和服务一致等因素。应推动并建立一个社会会计纲要(social accounting framework),赋予并具体化个人、社区、国家和区域于转型中的贡献与义务。应该要在公平原则的定义和实施中取得进展,以分配转型成本,同时促进并提倡可以公平分配转型效益的架构。公正转型(just transition)在最一开始就应该明确地从微观和宏观角度来考量处理,从而创造替代方案,使受困于化石燃料使用的个人和地区能够从转型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