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关
上海代表处注册登记咨询问题,外国企业在上海的代表机构在设立、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隶属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并经该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进行公证和认证。在上海注册代表处所需材料中有些问题需咨询或确认。2、上海代表处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是否要提交?
1、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0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3、《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字面的标识就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侵权证据是怎么收集的?一、商标侵权证据是怎么收集的1、权属证据。该当事人是该权利的拥有者目的在于证明商标权的归属
由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国外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与非涉外案件有较大区别,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的律师。外国律师目前还不能代理国内离婚诉讼。但如果离婚诉讼涉及到所在国家法律如中国法冲突的处理,涉及到国外子女抚养或者国外财产分割问题的,可以分别在所在国和国内委托律师,共同配合,以达到国内外法律问题的协调处理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1)证据上的效力。一切公证书都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因为公证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明,一旦纠纷发生,公证书就成为特殊的书证,证明力较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日前正式生效。“该规定对电子数据范围及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规范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当前我国政府很重视区块链技术,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打通司法、公证、审计、仲裁机构的信息通道,从数据来源到证据固定和加密保持,数据全链条每个节点都有存证可供随时取证,确保数码防篡改及可信度,以使存证信息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企业一定要重视电子证据的保存,以备今后不时之"需
一、经济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二、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合同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三、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1. 当事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社团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机关法人的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2.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 3. 与合同有关的权利证书和技术资料: 设计财产转让的,应提供财产所有权证明,如转让专利技术的,转让方应提供专利证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转让股权的,转让方应提供股权证明,转让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应提供房屋所有全证明; 涉及财产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抵押物的所有全证明或有权设立抵押的证明; 涉及担保的合同,应提供担保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担保人签署的担保书等; 4. 法人有权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证明: 法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合同内容应由董事会同意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
“与外国人结婚要怎样办理手续”关于这一问题,瀛台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申请登记时,当事人须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1、本人的户籍证明;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2 单位查阅,需持有档案形成部门的介绍信及查阅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32号令)规定,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每周一至五,上午9点至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至5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