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单位查阅,需持有档案形成部门的介绍信及查阅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32号令)规定,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每周一至五,上午9点至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至5点。
西城区档案馆保存有1949年5月至2010年12月经原宣武区民政科、区民政局及各街道办理,1949年至2010年12月经原西单区、西四区、西城区政府民政科、区民政局及各街道办理的结婚、离婚、复婚等婚姻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