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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内容: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00
内容: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00.00万元到6000.00万元同比增加38.37%到66.04%; 预计2022年度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40.00万元到4540.00万元同比增加1582.35%到2057.59% 原因:(一)主营业务影响。近年来公司立足棉机主业积极围绕棉花产业链延伸构建了棉花加工机械与采摘机械业务新发展格局。2022年打包采棉机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采棉机业务收入实现较大增长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有所增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