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
2020年8月末河北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同比增13.3% 长城网讯(记者 烟成群)记者从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获悉,2020年8月末,河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58956.4亿元,同比增长13.3%。月末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58570.2亿元,同比增长13.4%,较去年同期高2.4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贷款增加341.0亿元,同比少增115.8亿元
不是所有的三本都属于独立院校。不是只有一本和二本属于本科,三本也属于本科。独立院校,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央行网站今日发布2017年2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数据显示,2月广义货币增长11.1%,人民币贷款增加1.17万亿元。 一、广义货币增长11.1%,狭义货币增长21.4% 2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158.29万亿元同比增长11.1%,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去年同期低0.2个和2.2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47.65万亿元同比增长21.4%,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去年同期高6.9个和4个百分点;流通中货币(M0)余额7.17万亿元同比增长3.3%。当月净回笼现金1.49万亿元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信用记录: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 [URL])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 政府采购网( [URL])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②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2]19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方式: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采购文件
9月1日,《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生效。作为科技部新组建后发布的第一个部长令,体现了全面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此次出台的《规定》是全面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的‘组合拳’,目的是划定底线、明确界限,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着力构建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2— 淮北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5 号) 精神,设置淮北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本文摘要:2月9日,通过渝北区融媒体中心得知,重庆渝北区政府办公室已新实施10条政策措施,协助反对全区加工生产、商贸服务、交通运输、文旅、农业企业等行业企业,大力应付疫情影响、共渡难关。据介绍,10条政策措施重点反对登记在渝北区内、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小、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合乎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微型企业,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2月9日,通过渝北区融媒体中心得知,重庆渝北区政府办公室已新实施10条政策措施,协助反对全区加工生产、商贸服务、交通运输、文旅、农业企业等行业企业,大力应付疫情影响、共渡难关
安徽省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上线运行,标志着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作为向社会展示和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基础平台,安徽省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上线运行,有力地促进了科研成果公开共享和转化应用,推进科研诚信建设,也有利于加强各科技计划协调衔接、避免科技项目重复部署,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和科技投入效益。 去年以来,安徽省科技厅高度重视并着力推进科技报告制度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的部署要求,制定发布了《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建设原则、建设内容、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并率先在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开展科技报告试点工作
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402号建议”的答复(节选) 2019年09月06日 13:16 来源:澳门拉斯维加斯网站 【打印】 9月3日,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402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披露了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王玲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维护法制统一的建议的答复内容。 《答复》由财政部成文于今年7月9日。 财政部在《答复》中指出,“《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协调的问题
采购人某单位委托G招标公司,就“某医疗救治体系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预算2000万元。本项目于20××年10月29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11月20日开标、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C公司为中标候选人,G招标公司经采购人确认,于12月1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 投标人A公司在中标公告发布后,向采购人及G招标公司提出质疑,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