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订
中古音是中古汉语的音系,在汉语音韵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中古音的研究是汉语音韵学的一个分支。由于中古汉语的时期远早于录音设备的发明,而且汉字不是字母文字,无法较为直接地反应语音,研究者们只能依靠留存的文献和现今的语言重构中古汉语,中古音因为有丰富的韵书、韵图等资料,可以对其声韵调清楚地划分类别
1050503 立法院三读通过《性别工作平等法》修正案,强化友善育儿职场环境。 立法院三读通过《性别工作平等法》修正案,强化友善育儿职场环境。 立法院于105年5月3日三读通过《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劳动部表示,本次修正除强化友善育儿职场环境,使受雇者能安心兼顾工作与亲职,亦同步确保受雇者于遭受职场性骚扰进行诉讼时之请假权益
张贴者:2014年1月16日 下午9:32和记 [ 已更新 2014年1月16日 下午9:33 ] 立法院第8届第4会期于1月14日休会,财政部提出之税法修正案中,“所得税法第94条之1、第102条之1及第126条修正案”(所得税各式凭单免填发作业)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有女性陪侍规定部分),已完成三读,该部特别感谢全体立法委员之协助与支持;至于“所得税法第15条修正草案”(修正我国综合所得税夫妻所得计算税额方式)、“所得税法第17条之4修正草案”(增订综合所得税非现金财产捐赠列举扣除之计算及核认标准)、“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配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规定等)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导正特种饮食业营业人取巧规避税负行为,俾使统一发票制度更趋合理公平)等4案,财政部将继续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希望于下会期完成立法。 财政部表示,修正我国综合所得税夫妻所得计算税额方式之所得税法第15条修正草案,因本(4)会期未完成三读,爰无法提前自1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部将按原行政院送请立法院审议之版本所拟实施日期(自103年1月1日起实施)持续推动修法。今(103)年5月办理10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纳税义务人仍应依现行所得税法第15条有关夫妻所得计算税额方式办理结算申报
立法院第8届第2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8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2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8次全体委员会议一、继续并案审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请审议“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二)司法院、行政院函请审议“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六条及第四百六十九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高志鹏等21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九条条文修正草案”、(四)委员廖正井等20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五)委员吴宜臻等32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六)委员陈根德等22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二条文修正草案”、(七)委员廖正井、吕学樟等17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八)委员廖正井等17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九)亲民党党团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十)委员陈其迈等21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十一)委员柯建铭等31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继续审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请审议“刑事诉讼法施行法增订第七条之七条文草案”案。 ) 立法院第8届第2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8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2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8次全体委员会议一、继续并案审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请审议“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二)司法院、行政院函请审议“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六条及第四百六十九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高志鹏等21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九条条文修正草案”、(四)委员廖正井等20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五)委员吴宜臻等32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六)委员陈根德等22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二条文修正草案”、(七)委员廖正井、吕学樟等17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八)委员廖正井等17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九)亲民党党团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十)委员陈其迈等21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十一)委员柯建铭等31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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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方曙商工主办2022年桃园市市长杯“无人机巡检暨AI智能机器人”创意竞赛延期一案,请查照。 一、 依据方曙学校财团法人桃园市方曙商工高级中等学校111年5月19日曙实字第1110500012号函办理。 二、 为扩大推动智慧无人机暨机器人创意活动,原订于111年6月6日举办,因疫情严峻,特延至111年10月14日(星期五)举行,并增订相关防疫规定及措施,请贵校鼓励学生参与智慧无人机比赛暨职涯体验活动
建筑营建法规、事务所经营与管理、建筑材料与工法、工地实务。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151条第2项及第154条第1项。 二、修正之依据:建筑师法第56条
财政部修正税捐稽征法,增订“名医逃税条款”,对以诈术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最高罚金从新台币6万元上修至500万元,若是情节重大者,刑期部分调整为1年以上、7年以下,至于加重处罚并科罚金则维持不变。 有立委先前于立法院质询时指出,坜新集团执行长张焕祯涉嫌逃漏税5亿多元,根据现行税法,欠税上亿仅罚6万元就可解套。 因此财政部大翻修税捐稽征法,重点之一就是增订“名医逃税条款”,将纳税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的罚则,由现行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最高6万元罚金”,改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最高500万元罚金”,同时,若逃漏税额情节重大,还会加重处罚
小玉为“欣欣大厦”之住户 ,其在刚搬进去住的时候就收养了一只流浪狗Lucky,目前已养了5年,但没想到最近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订定了“本大厦禁止住户饲养任何动物”之规约 ,之后管委会就依照新规约之规定,要求小玉不得再饲养Lucky,请问,管委会之主张是否合法? (一)管委会可以禁止住户养动物吗?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4项规定:“住户饲养动物,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规约另有禁止饲养之规定时,从其规定。”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3条第2项第3款规定:“规约除应载明专有部分及共用部分范围外,下列各款事项,非经载明于规约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户饲养动物之特别约定
★★增订并修正平均地权条例条文(112年2月8日)★★ 一、增订平均地权条例第47条之4、第47条之5、第79条之1、第81条之2及第81条之4条文。 二、修正第4条、第47条之3、第81条之2及第87条条文。 相关修正内容→【连结】 112年2月10日已生效之相关规定摘要如下:(第47条之5、第81条之3第2项至第4项) (一)违反者,处新台币(以下同)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