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
本报讯 (记者 贺雪丽 通讯员 薛小梅 许颖)8月18日上午,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梁等48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进行了公开宣判。 2005年10月前后,被告人李梁利用其父担任西安市灞桥区神峪寺沟村村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建起垃圾场,对外收费获利,并依仗其父长期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的背景,在村内及西安纺织城周边逞强耍横。被告人李梁垄断神峪寺沟村周边各大工程,大肆侵占集体土地非法建起望城山庄、神峪山庄,笼络多名社会闲杂人员,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梁、李博兄弟俩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文摘要:故意杀人罪的涉及法规蓄意杀人,是指蓄意非法褫夺他人生命的不道德。归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彭某等11人涉恶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彭某、黄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和六年三个月,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追缴各被告人非法所得。 彭某、黄某、李某、周某共同出资在新余成立二手物品寄卖行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高利放贷活动
对于“套路贷”犯罪,要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同时触犯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19年10月29日,渝水分局刑侦大队历经9个多月的侦查,将以贺番、朱本文为首的暴力传销犯罪集团案件顺利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1月11日,渝水分局接到省厅线索,有人在新余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成员60余人。接到线索后, 渝水分局高度重视,渝水区副区长、渝水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朱东飞等领导多次深入一线指挥调度案件
2020年4月29日上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对天津天狮公司传销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主犯范少敏抢劫、非法拘禁案进行宣判,被告人范少敏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范少敏违法所得五十九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范少敏以天津天狮公司(传销组织)的名义,在衡阳市区安排指使下属,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期间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李晓军为首,李茂林、范少敏、刘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以召开骨干成员大会交流分享经验、上线成员管理和指导下线成员等方式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6月21日上午,鹤岗市两家法院对两件黑恶势力犯罪、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案件同步公开宣判并发布工作情况。 工农区人民法院在一楼数字化大法庭公开宣判姜和林等1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盗窃、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行贿、故意伤害、开设赌场7项罪名。案件主犯姜和林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组织成员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七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豫章书院事件最新进展警方立案侦查家长学生态度不同《新闻》 “江西南昌豫章书院体罚学生”事件,如今有了最新进展。今天(8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从南昌市青山湖分局罗家派出所获悉,前豫章书院学生小罗被非法拘禁一案已立案侦查,具体情况警方正在调查。 “经查,我局认为构成立案条件,现决定对你非法拘禁一案立案侦查
内容提要: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亮等5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一案依法宣判。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亮等5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一案依法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王某亮伙同姚某群纠集被告人杨洪某、陈某、康文某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多次在津南区以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