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则
为强化食品经营风险管理,实施科学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我局组织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21年2月8日正式印发,于3月10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 办法分总则、风险分级、程序要求、结果运用、附则共五章二十五条。第一章总则,包含了制定依据、风险分级管理概念、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第二章风险分级,明确了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者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和动态调整的依据;第三章程序要求,规定了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者进行风险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第四章结果运用,规定了监管部门根据食品经营者风险分级评定结果开展日常监管的工作原则;第五章附则
直通北交所消息 6月1日,工信部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办法》实施前已被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到期后按《办法》复核。 《办法》明确“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
近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多项内容对化工园区、化工厂有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该法要求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
3月17日,***就《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表示,《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交易基础制度,并授权***对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经营机构准入、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交易报告库、集中结算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为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促进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必要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在部门规章层面出台一部统一规范衍生品市场的规则
媒体解读:《中卫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1月30日,记者从中卫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中卫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卫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于2022年12月23日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中卫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各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也日益增多。2022年2月,中卫市启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立法工作,先后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建议、立法调研、召开立法论证会、梳理汇总、修改完善、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等程序,最终出台《中卫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五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主要内容:一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加强农业保险监管,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为7章,包括总则、承保管理、理赔管理、协办管理、内控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58条。《办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更加突出以“服务三农”为中心
北京市拟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将依法追究责任! 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至6月28日。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 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八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3月22日,为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工信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本次《实施条例》的修改,将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考虑是: (一)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