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
分居期间债务应该由谁承担 分居期间债务如何处理?一方所欠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负债的原因进行处理,认定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又如何认定呢?下面,侦探社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分居期间债务应该由谁承担1、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我省出台《收养评估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子女收养行为,做好收养评估工作,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近日省民政厅出台《青海省收养评估暂行办法》,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日。 暂行办法共9章46条,规定收养子女需进行收养能力评估、融合期调查及收养后回访三道程序。对收养申请、收养登记、收养后抚育等全过程进行规范和监督,从而对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做出综合评定
蒋新苗,男,1964年10月出生,湖南东安人。国际私法专业博士、博士后,法学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湖南师范大学国际法学、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湖南师范大学教务处处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湖南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学科评议组成员、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瑞士联邦司法部比较法研究所和德国科隆大学高级访问教授
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为,只要是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不管养父母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对于未成年养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经调解无效应予离婚的情况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经调解无效应予离婚。关于经调解无效应予离婚的情况的更多内容,下面由侦探社小编为你解答。 一、调解无效的哪些情形可以准予离婚1.以下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有赌博或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虐待或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情形
婚内出轨触犯法律吗 有的家庭不和谐的情况,有可能会出现婚内出轨,这个出轨的行为是不对的,那么对于这样的情况,除了道德方面的谴责之外,会不会有法律责任?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侦探社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婚内出轨触犯法律吗婚内出轨一般不触犯法律,一般触及道德问题,触犯法律的婚内出轨是重婚、与军人配偶发生婚外情。如果只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属于道德问题,也没有违反婚姻法,严格来说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次活动社区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详细的解读,以案说法。从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入手,结合高空抛物、小区电梯广告收益等热点问题,深入浅出地进行普法宣传,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习惯。 据了解,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蒋新苗,男,1964年10月出生,湖南东安人。国际私法专业博士、博士后,法学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湖南师范大学国际法学、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湖南师范大学教务处处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湖南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学科评议组成员、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瑞士联邦司法部比较法研究所和德国科隆大学高级访问教授
夫妻双方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 我国的《婚姻法》条文中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予离婚。对于这个“分居满两年”与“离婚”之间该怎么理解?分居多久能自动离婚?下面就由侦探社小编为您介绍。 夫妻双方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 分居多久都不会自动离婚 中国的法律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一是诉讼离婚
蒋新苗,男,1964年10月出生,湖南东安人。国际私法专业博士、博士后,法学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湖南师范大学国际法学、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湖南师范大学教务处处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湖南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学科评议组成员、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瑞士联邦司法部比较法研究所和德国科隆大学高级访问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