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
2月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防控疫情,人人有责”十项措施的通告,内容如下: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为打赢这场阻击战,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防控疫情,人人有责”十项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全体市民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 二、全市所有村庄、小区、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一律测温,并出具有效证件
春节来临之际,为开展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梅河口市房产服务中心深入轻工市场认真对业户群众进行排查、整治工作,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闹事、不折手段、宣传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坚持将打击的重点对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扰乱市场公共秩序、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重点打击并及时报送并备案,依法、准确、及时、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 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力度,广泛发动干部职工,迅速掀起扫黑除恶斗争宣传热潮,充分利用电子屏、条幅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加强宣传,引导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切实迅速形成了氛围浓厚并持久强化的扫黑除恶的强劲阵势
9月14日,袁任秀家属告诉澎湃新闻,袁任秀等6人不服分宜法院一审判决,已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新余中院尚未通知二审开庭时间。 2020年7月31日,分宜法院在第三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判:对袁任秀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对袁福艳执行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对袁冬莲执行有期徒刑4年;对袁刚执行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对夏侯云执行有期徒刑2年8个月;对袁兰秀执行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摘要:原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零陵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敏、韦谦助、屈德田犯伪造国家货币、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案,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81)法刑字第32号刑事判决,谢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屈德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韦谦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谢敏、屈德田不服,向原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本院的前身)提起上诉,该院于一九八一年八月六日作出(81)刑二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上诉人屈德田向本院提起申诉
随着AIOT智慧物联网应用日益增加,聚众联合科技LTE 物联网闸道器 IOT gateway 的技术应用让数位装置之间产生紧密的连结,并将各类感知数据和信息以更即时传送与满足运算数据资料的需求,为用户提供丰富的特定服务。 聚众‘物联网闸道器解决方案’提供联网技术之产品应用,针对“智慧家庭”、“智慧安防”、“室内定位”、“老人与医疗照护”等四大领域建置智慧化感测环境,可透过商用电信网络将各场域的感测数据回传至数据中心以供储存及分析,并汇整在“物联网资料服务平台”,为产业提供稳定、干净且规格化的感测资料供应服务及运算资源,**业加值应用。
新华社北京9月16日电(记者吴文诩)记者日前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4日依法对石凤刚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等15项罪名分别判处石凤刚无期徒刑、石阳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两人的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20年到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石凤刚系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原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通过把持村基层组织的控制权,伙同石阳及其组织成员多次在辛庄村内有组织地实施贪污、索要及收受贿赂、职务侵占、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纵容下,大肆毁林占地,垄断农村资源,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据介绍,石凤刚等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对群众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相关执法人员或拉拢腐蚀或打击报复,并公然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等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石凤刚、石阳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于万、赵书连等5人为骨干成员,以张磊、冯超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以洪阿男、韩金龙等7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5号 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 会议、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共征集提案497件,涉及全市98个党政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政协提案交办准确性,增强办理实效,1月18日至19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召开提案交办专题协商座谈会,会同市委督察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委编办等部门,对部分提案的承办单位进行协商调整。 会上,与会人员结合预交办后提案承办单位的反馈意见,对部分涉及面广、承办部门较多的提案交办进行了充分协商、讨论,对部分提案的承办单位进行了重新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分工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增加:“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参见《刑法修正案(三)》
如何认定危险驾车行为?又危险驾车行为可能有什么法律效果(触犯那些法律)? 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之规定: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6千元以上2万4千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 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60公里以上。(严重超速) 任意以迫近、骤然变换车道或其他不当方式,迫使他车让道。 非遇突发状况,在行驶途中任意骤然减速、刹车或于车道中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