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危险驾车行为?又危险驾车行为可能有什么法律效果(触犯那些法律)?

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之规定: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6千元以上2万4千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

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60公里以上。(严重超速)

任意以迫近、骤然变换车道或其他不当方式,迫使他车让道。

非遇突发状况,在行驶途中任意骤然减速、刹车或于车道中暂停。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前项情形因而肇事者,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2辆以上之汽车共同违反第1项规定,或在道路上竞驶、竞技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及吊销其驾驶执照。汽车驾驶人有第1项第1款、第2款或前项行为者,并吊扣该汽车牌照3个月;经受吊扣牌照之汽车再次提供为违反第1项第1款或前项行为者,没入该汽车。汽车驾驶人违反第1项、第3项规定者,应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讲习;未满18岁之人,其与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依第21条规定应同时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并得由警察机关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姓名。

另依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4条第1项之规定:意图滋事,于公园、车站、轮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场所,任意聚众,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该管公务员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刑法第185条规定:损坏或壅塞陆路、水路、桥梁或其他公众往来之设备或以他法致生往来之危险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罚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项之未遂犯罚之。

爰此,危险驾车行为视情节轻重不同,可能触犯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社会秩序维护法甚至刑法等不同法律效果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