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本法 112.02.08 修正之第 91-1 条条文自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受缓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认原宣告之缓刑难收其预期效果,而有执行刑罚之必要者,得撤销其宣告: 一、缓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缓刑期内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确定者。 二、缓刑期内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缓刑期内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确定者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7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如何根据《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或者相关规定?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丽玲”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股东退出公司,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1、具备公司法规定的3种法定情形,即第一种,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文有61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1、具备公司法规定的3种法定情形,即第一种,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第二种,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第三种,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首先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股权收购事项依法作出裁判
本报北京12月10日电(记者李松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发出《关于严厉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已经查证属实的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已经查证属实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假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一律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其中,有使用非法化工原料生产、违法委托生产、已停产企业参与生产假药情形的,一律按照情节严重依法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对已查证属实药品经营企业出租转让证照票据经营假药的、明知渠道不清或手续不全仍然购销假药等情形的,一律按照情节严重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公开予以曝光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7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如何根据《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或者相关规定?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2019年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万喜堂计划公开(第13期) 鹿市监处字〔2019〕45号(点击查看)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5枚“对乙酰氨基酚栓”和1盒零4支(共计14支)“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药品(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47元); 2.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人民币10元)4倍的罚款计人民币40元,处使用劣药货值金额(人民币47元)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9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5盒(每盒10支,其中一盒剩余5支,共计45支),“复方蛤青注射液”2盒,“复方胃蛋白酶颗粒”10盒 (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156元); 2.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人民币66元)4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64元,处使用劣药货值金额(人民币156元)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12元
新《公司注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答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新《公司法》修改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要求,将1994年《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规定合并为一款,修改为:“设立股份有限,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妆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主要是考虑,一方成降低发起人的下限要求,满足实际需要,另一方面也规定必要的上限,避免产生发起人人数过多、规模过大的情况,成为变相的公开发行,影响资本市场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
1990年4月,某市某某中学与某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某某建筑公司为某某中学建一幢学生宿舍楼。合同规定:某某中学提供建筑材料指标,宿舍楼的主体工程内同外承重墙一律使用国家标准红机砖,每层用水泥圈梁加固,竣工交付验收合格后交付某某中学使用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减免罚款。 第七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有关设施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该设施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公开招标某项目,在其提交的采购文件中有这样一段内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6)《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为。 对上述内容,在采购人内部审查采购文件时存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应当明确要处罚相关违规的投标人,不然投标人就肆无忌惮了。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列入“黑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严重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才可以,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撑,采购文件不能作出此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