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
注意: JavaScript并未启用。请启用JavaScript浏览本网站。 实验室结合数据科学、人工智能技术以及数字社会科学、数字人文科学以及数字传媒等学科优势,研究未来社会的组织结构、运行,以及发展方式,特别是因大数据技术应用导致的社会管理的智能化及前所未有的社会问题和机遇,包括未来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未来人机交互下的社会形态和法理系统,未来能源以及生活方式的变化,未来的个人化健康和教育管理等
一、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 鉴于网络与传统媒介之传播信息模式存在以上不同,本文以为,赋予权利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利于避免网络传播进一步给当事人造成巨大伤害。学界熟知,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盗用原告姓名、肖像等;不法侵入原告的私生活;不 鉴于网络与传统媒介之传播信息模式存在以上不同,本文以为,赋予权利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利于避免网络传播进一步给当事人造成巨大伤害。学界熟知,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盗用原告姓名、肖像等;不法侵入原告的私生活;不合理公开涉及原告私生活的事情;公开原告不实的形象
2020年9月5日,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及《法理》编辑部联合主办,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法学知识的性质与谱系”学术研讨会在郑州召开,法学院党委书记梁迎修教授出席会议并致辞。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博士生导师张文显,河南省法学会会长刘满仓,河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李承先,商务印书馆副总编辑陈小文,国务院参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焦洪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博士生导师梁迎修,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舒国滢,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健,河南省社科联党组书记、主席李庚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杨宏志、校长高新才、党委副书记华小鹏等出席开幕式,来自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20余所高校、科研院所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参加会议。会议分为开幕式、基调发言、主题发言和闭幕式四个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司法解释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细化了《物权法》有关概念,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为宣传学习这两部法规,解决物业管理实践中的疑难问题,遵照省建设厅的工作布置,湖南省房协将于近期邀请湖南省高院和物业管理的有关专家举办《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讲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部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指导思想、突出特点及法理依据; (二)结合典型案例,对《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加以解读: 1、业主身份的界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划定、面积和人数的认定方法、业主权利义务的范围; 2、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业主自治重大事项的范围、住改商纠纷的处理、利害关系业主的认定; 3、业主撤销权和行使以及业主知情权和保护等
(一)诉权处分原则。自诉案件的法理依据是国家将这类案件视为主要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案件,因此而赋予被害人诉权。作为公民的一种权利,被害人对于这种诉权可以行使,也可放弃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内部冲刺试题(4) 1.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看,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要完成促进和保证经济的稳定增长等经济方针,并从而完成保值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方针,在此基础上,完成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转和协调开展的最高方针。( )2.全国人大每年批阅经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令具有相同的法令效力。( ) 5.正当竞争行为不归于横向对策行为,可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归于横向对策行为
“房产税不会再扩大试点了,因为新的房地产税会在几年后出来,现在再扩大试点已经没有必要。”上述深圳市地税局负责人称。 去年3月的“国五条”提出要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
仁清法师:怎样才能知道自己是否达到了一心不乱的水平 问:“什么是一心不乱?怎样知道自己是否达到了一心不乱? 问:“什么是一心不乱?怎样知道自己是否达到了一心不乱? 答:‘一心不乱’层次不一样,解释的不一样。可以说不同的宗派传承不同的修法,对于一心不乱有不同的认知不同的界定。 我们说念佛的一心不乱是什么?就是你念这一声佛号,让这一声佛号的净念完全占据了你的妄念
2.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3.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五条,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没有特别规定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按照上位法和下位法一般关系的基本法理,侵害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作为上位法的《民法通则》第135条中2年普通诉讼时效之规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条、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商标权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只是损害赔偿数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