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万元
本报讯市民在公众场合拍得他人的肖像
【本报讯】市民在公众场合拍得他人的肖像,未获当事人同意而在网络发布,或者见到不公义或涉嫌犯罪的事情,将当时人的样貌或资料在网上发放,甚有可能触犯隐私条例,一旦罪成可能被判罚款,甚至监禁。民间记者会否因而在本澳绝迹?公民的监督会否被削弱?言论自由会否受到侵害?这一切有待市民进一步观察和讨论。 陈海帆忠告谨慎发布个人资料 前日,政府公布的“在互联网上发布个人资料的注意事项”长达十八页,当中有什么重点呢?政府发言人办公室昨午举行新闻发布会,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主任陈海帆表示,市民要谨慎发布个人资料,在网上转载他人发布的资料亦要谨慎:“不要认为那些资料是公开取得,或在网上取得,就可以任意转载
编辑同志:我丈夫在经营家用电器期间
编辑同志:我丈夫在经营家用电器期间,陆续收到2万余元假人民币,因为是假币,我丈夫便没有理会,顺手放在家中。公安机关是接举报到我家搜出这2万元假币。近日,我丈夫被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刑
